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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恤幼 宽宥废疾”古代中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指导思想始于周而成于汉

发布时间:2019-05-27 作者:


    儒家经典《礼记》“礼运”篇曾描述过“大同”社会,就有这样的一幅画面:“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


 



 

    理想中的人类社会是个什么样子,中华民族的老祖宗在三千多年前就有过详细的描述。


    儒家经典《礼记》“礼运”篇曾描述过“大同”社会,就有这样的一幅画面:“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


    从那个时候开始,汉以后的法律,都给予鳏寡孤独、老幼废疾等弱势群体特殊的矜恤。


    《唐律疏议》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此外,残疾、废疾、笃疾有罪,或上请,或不加刑。

 



 

    此类保障特殊人群的法律不仅形成早,而且历代辗转相承,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这在同时期世界法制史上是少有的,突出地显示了中华法系的文明特质。


    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关存留养亲、免死承祀的规定,也最能体现儒家亲伦精神与人道主义原则。


    所谓“留养承祀”,指按法应处死者是独子或犯人父母老病无人奉养,可免死,使之回家奉养父母,不致绝嗣。


    《唐律疏议》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这条规定为明清律所继承。




原文标题:“矜老恤幼 宽宥废疾”古代中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指导思想始于周而成于汉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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