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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角斗士”:斗士职业何时变得臭名昭著竟与倚门卖笑的女子同列

发布时间:2021-01-18 作者:


    在欧洲立法史上,雇佣斗士决斗在司法性决斗中曾被广泛采用,其奇特性值得一提。在司法性决斗中,那些没有能力挥舞刀剑或棍棒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免于参加决斗。




    在欧洲立法史上,雇佣斗士决斗在司法性决斗中曾被广泛采用,其奇特性值得一提。


 



 

    在司法性决斗中,那些没有能力挥舞刀剑或棍棒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免于参加决斗。


    例如,在阿勒曼尼人中,当一个女人受到指控,可以由亲属“作为后备”出战。


    同样的规则,亦见于伦巴底法律以及盎格鲁人和瓦累尼人制定的法律之中。


    普遍适用的家庭合一原则,可以合理推出:在其他种族的法典中没有特别提到这类规定,却普遍采用了此做法


    至于残疾人的案件,使用斗士为格斗神判所必须。


    但是在非常早期的时候,这种做法被相当大程度地扩展了。这表现在允许体质尚可的对手们采用替代者,代替当事者本人进行决斗,而不论彼此是否有血缘关系的连缀。


    关于这一点,在不同的原始蛮族之中似乎有多种多样的做法。


    法兰克人阿勒曼尼人以及萨克森人的法律没有提到这一特权,但显然指望着当事者本人自行保护自己的权利。


    可是,在59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其中根据龚特兰的命令举行了一场决斗,被告被指控在国王的御苑中杀了一头公鹿,并被允许将诉讼托付给其侄甥,从罪名可以看出,这个人不太可能声称有什么身体上的缺陷。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两败俱伤,被告立即被处死。由此可见,这样的结果被认为证明了所控罪名事实成立。


    从圣阿戈巴德的措辞,以及他对决斗神判的猛烈抨击中,我们理应可以推定,在“虔诚者路易”的统治之下,在勃艮第法律中,雇用斗士即便不被禁止,至少对被告而言也是不常见的,即使在年龄和体质上不宜格斗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而另一方面,申诉者却被允许雇用斗士


    除此之外,巴伐利亚法律比其他同源法律更加偏爱格斗,每次都不免提及雇用斗士的问题。


    而对于伦巴底人而言,司法性格斗和斗士似乎与被告成为可替换的同义词。


    10世纪后半叶法国的一部宪章,记录了采用司法性决斗裁决的一宗财产争议,法官在判处决斗时,要求敌对双方提供技艺娴熟的斗士,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来维护他们的诉求,这些显示出法律并不指望当事人本人现身、进行决斗


    根据德意志北部的法律,选择亲身或斗士代为决斗的权利属于申诉者。如果被告腿瘸了,并因此必须雇佣斗士代为参加决斗,那么申诉方就可以相应地也使用斗士。


    还有,曾因偷盗或劫掠而被定罪的被告,必须永远亲身参加决斗。当决斗是在法庭的命令下,而不是应申诉方的要求进行时,如果被告能证明控方已经雇用了斗士,就可以拒绝参加。


    允许自由挑战证人的做法在西欧的盛行,使得当事人各方只要不愿亲身涉险参加致命的缠斗,便可代之以某个凶猛好斗的亡命之徒,他不知廉耻地发着假誓,若依证据,可能会使得他被剑尖顶着押离法庭。


    尽管雇用斗士的习惯很早以前就存在,弗里斯人的法律给使用和付费提供了完全的认可。


    我们虽然不能完全根据古早时代的简单记录,就断定他们身份等同于证人。然而,12-13世纪的细致规定,使这一点更加明显。


    例如,在英格兰,直到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第一部规约为止,在一桩涉及不动产的诉讼中,受雇的被告方斗士必须被假定处于证人的地位,通过发誓声称他个人亲自到场并看到了对地产的合法占有,或者说他的父亲弥留时嘱咐他尽孝道、遵父嘱保护被告的权利,就如同他自己曾经亲眼见证过一样。


    这种奇怪的法律在同时代诺曼人的法学体系中也很普遍。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的斗士必须发誓说他曾经听到或看到过支持本方诉求的事务,而对方的斗士则发誓说他们是在弄虚作假。


    本着同样的精神,诺曼人的一部较早的法典规定:在接受决斗起誓之前,斗士们应当被带去看一看争议标的土地和建筑,就像陪审员样。


    我们看到在《安条克法典》中,原告或控方必须有时刻准备决斗的证人,如果没有,对方仅凭缺乏实证支撑的誓言就足以决定判决。 


    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这样的规定:大多数案件中的证人都是被雇来的斗士,而证人和斗士这两种职能的联系,在《耶路撒冷法典》以及西西里的宪章性文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表现,它们规定斗士应当在决斗场上发誓,表明他相信自己在这场争斗中是为维护正义而抗争。


 



 

    确实,那时的一部英格兰法学专著推定当事人本人只能够用证人来顶替,而且将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决斗总是靠斗士们来解决的理由,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本人不能够作为自己的证人。


    与此如出一辙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不能作为证人或不为法庭所接受的斗士去决斗,这个案件可能得出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


    可能出于以上所有这些原因,布莱克顿所定下的规则没有受到多大关注,即一个证人若被怀疑其实是雇来的斗士,他就不能参加这场决斗,而是交由陪审团审判其未遂企图,而且如果被定罪,将会失去一只手或脚。


    在诺曼人习惯法汇编中,对于争夺地产的民事诉讼,斗士必须发誓说他代表的本方当事人的诉求是真实合法的,如果他被击败,就会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被宣布为不名誉的人,从此之后既不能作为证人也不能作为原告出庭,而对于其所代表的当事方本人的刑罚仅仅是失掉争议财产。而且,类似的原则被同时代的英格兰法所认同。


    在刑事案件中,从很早以前开始,当事人本人或许能够逃过罚款或监禁,而被雇用的打手则会被绞死,或者最少失去一只手或脚,这是对伪证罪的古老的刑罚。


    而耶路撒冷王国的法律规定,在斗士间的格斗中,无论是死是活,败方都将立即被吊上架。


    《安条克法典》多少更合理一些,因为它仅仅规定败北的斗士和其本方当事人本人将会受到同样的刑罚,无论是单纯丧失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权利,或者是在杀人或其他重罪指控案件中被绞死。


    晚些时候,当斗士职位的来源被忽略,而被各方认为纯粹是将自己的技能和勇气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亡命之徒时,便发掘出一个更切实际也更加必要的理由以保持其严肃性——即当事人本人依法必须向斗士支付报酬,即使斗士被击败,也要为其誓言和劳务全额支付约定的定价。


    博马努瓦就曾这样为这一制度拥护,理由是斗士可能因受对方当事人收买而被追究责任,于是断手断脚这种“轻微刺激”,成为防止斗士们背叛雇主的必须手段。


    而且很可能是因为这一点,迟至1372年的一部宪章中,这种严刑峻法依然被完好地保存着,而当时决斗断讼的使用已经开始消亡。


    秉持同样的精神,皇帝腓特烈二世禁止斗士彼此讨价还价而不用付出他们的牙和手。他命令他们要给敌方施加一切可能的损伤,并且敕令如果他们被打败,而决斗的裁判官认为他们因胆小怯战或背信弃义而未能奋力作战,则应当与当事人本人分担其遭受的惩罚。 


    在远古时期,由于家族的凝聚力,无疑导致在大多数案件中斗士都是从亲属中选出;后来,可能大多数时候从自由民和当事人的依附者中遴选,而且在伦巴底法律中有一项表述,证实了至少在该民族之内这是惯常做法。


    在骑士精神盛行的日子里,可能对于慷慨的骑士来说,勇猛投身于决斗场以保卫被迫害者以及无依无靠的无辜者,并没有什么异乎寻常,因为他被他所宣誓效忠的骑士精神的意旨所束缚。


    迟至15世纪,在威尔士法律汇编中,一个陌生人获得原属于亲属的权利的情况,被描述为在当事人本人不愿或不能亲自出场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决斗的行为。


    由于很大比例的起诉者,必然出于身体不适或主观抵触,极力避免亲自出场,如此一来“收费角斗士”就成了一种正规职业


    鲁莽冒失、好勇斗狠的亡命之徒,或者通过毕生无止境的斗殴而刀剑娴熟之人,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可能将这种比他们惯于面对的风险更小一点的活计当作一种营生,就这样,这个职业形成了。


    这种恶状必已早早出现,因为我们发现查理大帝曾极力反对它,并通过敕令规定抢劫犯不得作为斗士参加决斗,这样的命令需要被频繁重复。


    当罗马法开始发挥出它强大的影响力,将封建习惯法重塑为常规程序之时,法学家将古老的角斗士变为了中世纪决斗士


    尽管根据法学理论,后者是挺身保护无辜者的,而前者则卑贱地将自己的生命交付给残暴的流氓。这种奇特而可耻的传承,在亨利德・方丹的作品中清晰可查。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成为一名格斗士或演员,是被剥夺继承权的一种理由。


    其中一个文件的规定,被亨利德・方丹大体上翻译过来,罗马人的“角斗士”(arenarius)成了法国人的“格斗士们”(champions)。


    而在另一个类似的誊本《法学汇编》中,原文的“竞技者”(athleta)被变形成“格斗士”。


    直到13世纪,斗士职业变得臭名昭著。教这门课的导师们,被归类为最卑下的犯罪者,与那些倚门卖笑的不幸女子同列,只不过斗士出售的是勇气和技巧。


    他们被认为没有做证人的资格,可奇异的是,众人却以这些被判定为最劣等的人为媒介,让他们现身于诉诸神明庄严裁决、求真相的神圣时刻,或者这些人即使捍卫了无率者,也会因此行为被贴上声名狼藉的标签,一失败就会被截去手脚或者绞死。


    根据13-14世纪通行于全德意志境内的法典,他们不仅仅与私生子、戏子、骗子同等,被剥夺了一切法律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出庭作证等,甚至连他们的子女也受到同样的待遇。


    他们所受到的完全的蔑视,甚至通过每一击及伤害的损害赔偿价目表规定巧妙地体现在同样的法典之中。


    对这些贵族、商人、农民等所受的伤害和侮辱,开出了一份分档次开价的罚款表,作为对他们受损的荣誉的补偿;


    农奴之下是江湖郎中术士,他们只能够对攻击者投射在墙上的影子报以老拳;


 



 

    最末一等的是格斗士及其子女,他们所获的救济仅仅是看一眼决斗场上对方盾牌反射在他们身上的阳光。


    由于被法律认定为没有资格受到侮辱,这些补偿方式只是产生一种荣誉得以修复的错觉而已。




原文标题:“收费角斗士”:斗士职业何时变得臭名昭著竟与倚门卖笑的女子同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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