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求诚信为先,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之后的产物。当那些粗野的蛮族还在为归还偷得的牲畜而大吵大嚷,那些愤怒的亲戚们如此渴望分得被杀亲人的偿命钱的时候,他们就不会介意做点儿伪证以便牟利。
讲求诚信为先,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之后的产物。
当那些粗野的蛮族还在为归还偷得的牲畜而大吵大嚷,那些愤怒的亲戚们如此渴望分得被杀亲人的偿命钱的时候,他们就不会介意做点儿伪证以便牟利。
我们看到,无论是在皈依基督教信仰之前还是之后,都不乏一些用狡黠的欺诈玷污最神圣的誓言。
于是,一种值得注意的习俗产生了。这种习俗后来被称为“牧师住持下的无罪共誓”,并且以“誓言断讼法”(Wager of Law)之名,长期作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得以保留。
这种奇妙的脱罪程序在欧洲早期历史上,并非某一个孤立的部族的誓词,而是谱写欧洲命运的几乎所有民族的誓词。
从意大利的东哥特人以及西班牙、法国南部的西哥特人保留下来的法律来看,他们是仅有的未将共誓写入其法典的两个民族。
另一方面,萨利人、里普利安人、巴伐利亚人、伦巴底人、弗里斯人、斯堪的纳维亚人、萨克森人、盎格鲁人、瓦累尼人、盎格鲁·萨克森人以及威尔士人各族,在最远古时期想必有共同的始祖,他们都在各自的律法中为这种脱罪法留有一席之地,它因而成了从南意大利到苏格兰通行的惯例。
这种习俗比罗马行省各蛮族的争端解决方法还要古老。
最早的萨利族法律文本向我们展示了法兰克人未被基督教改变的惯例做法,据此推算它可以追溯到克洛维(Clovis)改信基督教之前。
在这部原始法典中,有着关于采用共誓方法的说明,显示出这种程序在当时是一种明确既定的形式。
奇特的是,在后来经过修订的法典中,这个条文被从这些段落中略去了。
在弗里斯人的法律中亦是如此,尽管编纂于8世纪,它仍揭示了异教徒的习俗和社会的原始状况,无罪誓证的做法显然形成了司法程序的基础。
《岛国定居录》(the Islands Landnamabok)也记载了野蛮的挪威居民用作一般程序方式的此一习俗。
虽然,对于其他各族的法典,我们只有各个部落皈依基督教后的修订版本,但是对这种做法的普遍使用显示出,此一做法起源于更远的东部地区、他们分道扬镳之前共同的雅利安民族祖先。
教会法不久采用了在那个粗野的年代能够较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体制。神职人员迅速为自己攫取和霸占了让同阶层做无罪誓证人的特权。这种权利主张,伴随着各种好处。
800年查理大帝(Charlemagne)处理对教皇利奥三世(Leo III)的严厉指控时被迫退让,在查理大帝在场撑腰的情况下,无证人敢指证的尊贵教皇,仍仅凭庄严的宣誓,以及12位神父作为他的无罪誓证人,便澄清了自已被控犯下的所有罪行。
圣加尔(S.al)的修士描写道:在审判之日,这位教皇将福音书放在头顶,以福音书中的许诺发誓他是无辜的。
3年之后,这位皇帝颁布敕令宣称:在所有的疑难案件中,神父们需要有3、5或7名神职共誓人即可抗辩,并且宣称这决定得到了教皇、元老、主教和所有虔诚信徒的赞同。
确实,几个月之后,看到教皇格里高利二世的教令集规定:教士仅凭自己的誓言即可推翻所有没有证人支持的指控。
后来,他又修改了这一命令,把这件事留给高级神职人员决定,实际上最后还是悬而未决。
823年,教皇帕斯卡尔一世(Pascal I)被指控为谋杀两位教廷要人西奥多(Theodore)和利奥(Leo)的共犯。
为了避免“虔诚者路易”派来的委员会的审查,他匆匆忙忙地在委员会到来之前,在一些主教作为无罪共誓人的情况下,起誓以澄清罪责。
这是对此程序重要性的一个打击,尽管被害者的不利之处在于倾向帝国一方,尽管教皇是极力阻止了对谋杀犯的追查,但皇帝也无力回天,无法再索求赔偿。
于是,教皇帕斯卡尔仍作为一个无罪之人立足于世。
原文标题:“共誓脱罪”:允许通过伪证逃避惩罚的立法最早始于何人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