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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判若云泥的明清“讼师”形象

发布时间:2013-07-06 作者:


    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



    李栋撰文说,所谓讼师,是指古时精通法律、狱讼,替人写诉状及指点如何告状、陈词的专门职业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讼师自唐宋后逐渐兴起,并在明清时期成为一种相对固定的法律职业。

讼师的负面形象:“变乱黑白 造一言可破千金之家”

    “在传统的社会里,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黯、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辩饰、渔人之利。” 他们常被人视为“挑拨是非、离间乡里”、“唯利是图、通吃两造”以及“坏人心术、投机欺诈”的“奸邪之人”。明清时期无论官方的榜文、告示,还是民间的族谱、家训、小说都对讼师的负面形象有所描写。例如,明清小说《唆讼赋》中写道:

    “世道衰而争端起,刁风盛而讼师出。横虎狼之心悬沟壑之欲。最怕太平,惟喜多事。靠利口为活计,不因而农;倚刀笔作生涯,无本而殖。媒孽祸端,妄相告汗;联聚朋党,互计舞文。阀阅婚姻,一交构遂违秦晋之好;公平田地,才调弄便兴鼠雀之词。搬斗两下相争,捏证打伤人命,离间同胞失好,虚装罢占家私。写呈讲价,做状索钱,碎纸稿以灭其踪,洗牌字而误其迹。价高者,推敲百般,惟求耸动乎官府;价轻者,一味平淡,那管埋没了事情。颠倒是非,飞片纸能丧数人之命;变乱黑白,造一言可破千金之家。”

    甚至在一些民间的劝俗善书中,常常把讼师恶报当成警示世人的一面镜子。《刁讼鉴》中说道:“古有习举业未成,由刀笔出身得高位而享厚禄者。独讼师一流,自古至今,未闻有己身发达、子孙昌盛之人。此何以故?盖讼者,凶事也,熟习此道,则变诈百出,翻乱是非,使无辜者受冤,有罪者漏网,官长受其欺瞒,黎庶遭其陷害,种种弊端,难以枚举。” 

    讼师恶名恶迹,也被民间撰写成书,广为告诫,如晚清谢方樽、诸福宝、杨瑟严、冯执中等四大恶讼师,心思狡诈,手段阴险毒辣,诡辩巧言,诱导诈讼,神鬼莫测,但最终都沦落到悲惨的结局。谢方樽“诡智狡谋讼棍魁首,望穿黑水落没凄凄”;诸福宝“鬼神索魂魄活人切齿,天怒人怨清河殒身”;杨瑟严“独子被剚不啻亲戕,幸未赤族自省空门”;冯执中“恶贯满盈天良丧尽,杖毙公堂凄悲谢幕”,无一善终,果报之速也,衬托险诈之徒足以引起人神共愤。

    学者孙家红指出:“讼师以及讼师活动可谓应时而生,并满足了部分需要,收到一定的积极效果。这部分讼师参与的诉讼行为可以概括为‘良讼’。相反,‘拨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之辈,虽也参与到诉讼中,由于其目的不够正当,手段不够合法,乃至十分邪恶,是为‘恶讼’,不配以‘师’为名,仅可以‘讼棍’称呼之。这种称呼的差别,深刻反映了民众对讼师参与诉讼行为的是非良窳,成破利害,心中自有判断。”

讼师的正面形象:“以三寸毛锥子 鸣不平于人间”

    作为中国传统诉讼制度环境下必然出现的群体,在许多文人士大夫的传记传奇中,讼师又被刻画成一个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与秩序的“貔貅” ,以显示其正面意义。

    赵秋帆在《刀笔菁华》的序言中就写道:“刀笔二字,非恶名词也。以直为直,大足以救人,以曲为直,始足以杀人。是在人之心术耳。苟心术不正,而济之以才,流为刀笔之吏,淆是非,混黑白,致法庭无真是非,而吏治遂不可收拾。当逊清之季,工于刀笔者,在在有人。然其中不乏一二杰出之士,守正不阿,洁身自好,以三寸毛锥子,鸣不平于人间者,故未可一笔抹杀也。”

    为了显示讼师在民众生活中的正面意义,明清大量笔记、小说中记载了讼师因为助讼活动,替百姓伸张正义,保护权利,受赞扬的案例。如《刀笔菁华》中就有讼师杨瑟严、谢方樽、诸福宝、顾佳贻以及王惠舟等具有正义性的助讼活动。

    清人王有孚试图区分“讼师”与“讼棍”的不同:“彼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者,乃讼棍耳,安得以师字加之”,并认为“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

    “讼师”之所以“不必禁”,其原因是:“讼师教唆词讼,例禁綦严,恶其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也。若夫安分良民,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大则身家几陷,小则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仅假手于庸碌代书,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于此而得一职能之士,为之代作词状,摘伏发奸,惊心动魄,教令对簿当堂理直气壮,要言不繁,卒致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是不惟无害于人,实有功于世。”

    在他看来“讼师”其实是那些“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的无辜老百姓伸张冤屈,所写状纸能够让民间百姓在狱讼中“理直气壮,要言不繁”,进而使“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的“有功”之人。况且,“讼师”的这些作用,是官方设立官代书帮民众书写词状所无法望其项背的。



资料来源:中国法学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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