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死刑犯可以与亲属临终告别;腐朽没落、四分五裂的国民政府时期,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也可以实现。而偏偏在我们如此进步的司法体制下,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咋就这么难?
中国古代法律强调“循天理,顺人情” 刑前会见有其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社会,是特殊的“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以亲情为支撑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与其亲属的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
唐《狱官令》就有明确的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
1949年后受到苏联法律制度影响 死刑犯大多失去了这项基本权利
由于1949年之后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和受苏联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加之主要领导人的思想局限,之后的刑事立法,始终没有摆脱左倾的暗影。死刑执行的报复功能、惩罚功能始终占主导地位。而更重要的教育功能、感化功能、预防功能没能受到应有的重视。
中国的死刑犯的执行一直在两个极端上跳转:要么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要么神秘主义,秘密行刑。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离现实一直很遥远。在长期的刑事执行中,没有关于死刑犯临终告别的法律规定。把死刑犯临终告别这一最具人性化的司法措施长期拒之门外。所有被行刑的死刑犯几乎都没能享有和亲属告别的机会。
80年代以后司法实践中不断纠偏2007年“刑前会见”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规定如此暧昧,法院为减少麻烦多不予批准。死刑犯和家属的临终会见权等于被搁置。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死刑犯还是“难得一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真正能和亲属会见的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在执行前根本不通知家属执行时间,致使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只有既有能力,又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执行信息,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即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会见的几率也不足三分之一。法院多以不方便安排或领导不同意安排等原因搪塞。死刑犯的临终会见仍然多是镜中花水中月。
资料来源:凤凰网
(立法网 小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