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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三届“很不得人心”的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发布时间:2017-05-23 作者:




 

 

    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54年。

 

    1954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宪法实施后发现问题:全国人大会议一年一次,每次会议半个月左右,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立,始于1954年宪法,共设四个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民族委员会。

 

    王汉斌讲,在闭会期间,实际上仅有法案委员会、民族委员会两个委员会,没有法律委员会。

 

    于是,1955年全国人大通过一个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制定单行法。实际改变立法体制,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1956年刘少奇委员长提出设“八大委员会”,因反右运动被搁置。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立法工作。

 

    1979年1月,中央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

 

    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乌兰夫副委员长作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加强法制工作。”

 

    会议通过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80人,由彭真同志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

 

    法制委员会设办公室(王汉斌任主任)、法律室(武新宇担任主任)、资料室(刘复之任主任)。

 

    1980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王汉斌担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1982宪法决定,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在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七届全国人大决定,增设内务司法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决定,增设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据王汉斌回忆录记载,这个关于法律草案统一审议程序规定的争议,延续了三届(十五年)之久。

 

    1983年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没有规定审议程序。

 

    有的政府部门在常委会开会前一天送法律草案,要求该次会议通过。常委会没有时间研究、进行认真审议。这种情况一再发生。

 

    彭真同志认为,需要考虑规定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

 

    1983年彭真委员长在委员长会议上提出: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意见,经常委会同意列入议程后,先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然后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

 

    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专设第三章规定法律草案审议程序。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开始,一些专门委员会不赞成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

 

    理由有二:(一)各专门委员会对它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草案更熟悉,应当由该专门委员会为主审议;(二)如果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使法律委员会地位高于其他专门委员会,把专门委员会分为三六九等。

 

    王汉斌同志认为: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由各专门委员会为主审议,不能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是同其他专门委员会不同的职能分工,不是谁高谁低的问题,正如民族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财经委员会审议国家计划、预决算草案。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再次提出同样问题。

 

    办公厅起草的《关于全国人大机关机构改革的汇报》:“主要是理顺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中的关系问题”。

 

    王汉斌副委员长给乔石委员长、田纪云副委员长写信:“实质不是所谓理顺关系问题,而是对法制必须统一,因而法律草案需要统一审议这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不同意见。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是由法律规定的,如要改变,必须先改法律”。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开始,李鹏委员长问王汉斌同志人大是怎样工作的?都有什么问题?

 

    王汉斌同志说:人大工作最大的争论问题,是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都不赞成,很不得人心。法律规定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是为了确保法制的统一,避免制定的法律相互抵触,七八个口子出去就难免出现抵触。请你考虑怎么办才好。

 

    李鹏委员长就找九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座谈征求意见。在一次专门谈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讲话中说:

 

    “改进和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印发会议。从程序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

 

    因为需要有一个立法综合部门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使制定的法律与宪法保持一致,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以保持法制的统一。”

 

    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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