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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修改,折射出改革开放的进程

发布时间:2018-11-21 作者:


    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可能会有不少人回答不上来。它不是宪法,也不是刑法,而是1950年4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可能会有不少人回答不上来。


    它不是宪法,也不是刑法,而是1950年4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


1950年 


    破除封建旧式婚姻家庭制度、为建立和发展新式婚姻家庭制度奠定基础


    1950年4月13日,毛泽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颁布。这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是推进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重大立法步骤。这部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改完善,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与时俱进。


1980年 


    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确立了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关系准则


    在1978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婚姻家庭领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是代表们议论最多的热点。会议前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先后向党中央报送“建议修改婚姻法、建议制定新婚姻法”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同意后,成立了以康克清为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先后六次将修改方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于1980年8月30日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提高了法定婚龄。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彭真主持下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婚姻法修改草案。从我国历史上看,法定婚龄在逐步提高:宋朝以后,封建各朝代大都规定男16岁、女14岁可以结婚;中华民国时期提高了两岁,男18岁、女16岁可以结婚;1950年新中国婚姻法将法定婚龄再次提高了两岁,规定男20岁、女18岁可以结婚。这次婚姻法修改草案将法定婚龄作了进一步提高:规定男22岁、女20岁可以结婚。


    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修改草案关于法定婚龄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规定的法定婚龄;有的建议再提高法定婚龄,甚至要求与当时提倡的晚婚年龄接轨。彭真在经过调查研究后风趣地说:“这个问题不能只看‘天南海北’(指天津、南京、上海、北京),应当考虑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他同时还指出,我们决不能通过多数群众不赞成或不很赞成的法律。最终,婚姻法坚持了修改草案规定的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把“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把“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与改革开放后巨大的人口压力密不可分。据20世纪80年代初的统计,中国每年净增人口1100多万,每年必须增产几十亿斤粮食,才能保证新增人口的口粮需要。


    据当时人民日报报道,近十亿人口中,解放后出生的青少年和儿童占了65%。1954年到1960年的七年中,出生的人口有一亿三千多万。他们之中有的已经结婚,有的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也将在近几年内进入结婚生育期。


    人口过快增长还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粮食短缺、住房条件受限、教育医疗卫生资源不足……面对上述形势,采取“计划生育”政策显得尤为迫切。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只要把计划生育搞好,就可以达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为此,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明确写入婚姻法,成为规范中国每一个家庭的生育准则。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入法。如果说1950年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原则时更强调结婚自由的话,那么,这次修改婚姻法则把离婚自由放在与结婚自由同等重要位置。


    1980年8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议程之一便是修改婚姻法。9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彭真主持,领着法案委员会几十位委员,逐条讨论修改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副理事长张春生回忆说,多数条文分歧不大,但讨论到离婚条款时遇到了“麻烦”。争论聚焦于法制委员会所加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不少委员支持这一修改,认为“两面意见都考虑到了”“比较合理、可行”。而反对意见从两个对立的角度提出了异议:一种意见是,“感情确已破裂”仍显乏力,甚至是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等违反道德行为的鼓励。另一种意见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没法操作”。针对这一离婚条款,大家足足讨论了两个小时。


    彭真说:“各位委员都讲了自己的意见。因为这一条有分歧,我们就对这一条表决一下。”表决结果是,赞成修改方案的占了大多数。彭真说:“这个修改方案在我们这里算通过了,能不能最后通过,还要由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赞成的委员还可以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


    最后,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对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变化,对婚姻法作了33项修改


    与此前婚姻法的修改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时近十年。


    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4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规划,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并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国内外规定,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于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做了许多重要修改和补充,内容共有33项。比如,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等。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履行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等等。


    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实际。此外,将“家庭暴力”“婚外恋”等条款写入婚姻法,适应了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


2018年 


    民法典编纂中婚姻家庭单独成编,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


    按照党中央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2018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其中,婚姻家庭单独成编。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原文标题: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修改,折射出改革开放的进程


原文来源: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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