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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飞雁:外地户籍申报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提交“居住证明”

发布时间:2018-11-05 作者:秦飞雁


案情

    不久前,户籍不在某市的王女士购车后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王女士的资料后指出,其户籍在外市,如要在本市申报车购税,必须提供居住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由于没有居住证明,王女士只好撤回申报――但多了一个心眼,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一份不受理纳税申报的证明,指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因为外市户籍,没有提供居住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6个月后,王女士拿到了居住证明,再次前往税务机关申报车购税,却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243.41元的滞纳金。

    王女士火了!本来,王女士是自己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却说不能申报要“居住证明”;可提供了“居住证明”再次去申报时却被征收滞纳金。

    “横竖都变成自己的不是了!”王女士忿忿不平。

    于是,王女士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退回滞纳金,承担因不能及时申报车购税导致车辆不能注册上路行驶期间的保险损失、车辆折旧损失等2400余元,并提出对要求身份证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提供居住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了合法性审查。


结局

    据悉,几个月后,王女士提起的这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已经了结。经过复议机关协调,负责车购税征收的税务机关退回王女士的滞纳金、并赔偿王女士保险、车辆折旧等损失2000元。

    王女士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评析

    据了解,税务机关要求申报车购税的非本地户籍公民提供居住证明或其他证明的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2号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内地居民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

    其实,该项规定括号中“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内容违法,应予以撤销:

    其一,之规定与《居民身份证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可见,居民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该证也足以证明个人的身份,与证件的发证机关是哪一个级别、哪一个地方的机关没有任何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的前述52号《公告》第一条对持异地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在提供身份证明时,还另行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资料,就间接否定了居民身份证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明力,显然违背了《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其二,该规定违法加重公民义务

    1.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此义务。《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纳税人申报中,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该条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依据该规定,对纳税人的申报,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是纳税业务资料,而不是身份信息资料。税收征管法及实施条例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持有异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的义务。

    关于身份证明资料不属于“其他纳税资料”这一点,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对资料的分项列举可以看出。该规章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那这是不是立法的疏漏呢?答案是否定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文就车辆注册登记明确了要提供“身份证明”这一资料。


 


 


    2.税收单行法规没有规定此义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十七个条文,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纳税人在申报车辆购置税时,规定持有异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的义务。

    3.违法增加了公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显然,公告作为效力层级低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更不能违法增加公民义务。

    其三,完税凭证上无此记载项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但从完税凭证上看,并没有记载纳税人的居住信息或暂住信息。由此可知,审核纳税人的居住或暂住地信息事项既无法律规定,且没有必要。
 


原文标题:秦飞雁 外地户籍申报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提交“居住证明”?且看发生在湖北的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始末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秦飞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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