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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电影《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终获“不起诉决定”感言

发布时间:2018-08-01 作者: 周恺

 

(电影《我不是药神》首映礼上,饰演程勇的演员徐峥(左)和原型人物陆勇(右))

 

    大约两千多年前,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蛊惑青年罪关进了死牢,他的弟子们想方设法帮他设计了一条逃生的路,没料到他断然拒绝。他宁可喝下毒酒慷慨赴死,也不愿破坏雅典的法律做一个逃犯――性命和法律的选择关头,苏格拉底选择了维护法律,牺牲自己。

    古往今来,除了少数气节高尚的圣人烈士和那位不肯吃嗟来之食的乞丐,大家在命和法究竟谁重要这个问题上的答案大体一致:命重要。

    所以,对于快要饿死的人偷面包,大家总是心怀一丝同情。认为那不过是求生本能的自然反应,在道德伦理上不应该谴责,在法律上是否应该惩罚也很值得商榷。

    但这个问题也很让法律纠结:是否要惩罚偷面包的人?范围太不好界定。如果人人以饿死为由合法地偷面包吃,社会就成了懒汉的天下;而且有些人饿死的原因并不值得同情,纯属咎由自取,这也就失去了在道德伦理上的同情基础。所以法律也是左右为难。

    现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遇到了一个类似的问题:不是饿死的人偷面包,而是病死的人买假药――陆勇是个白血病患者,已病入膏肓。只有骨髓移植能救他的命。但骨髓配型需要时间。等待的过程中他得吃一种药维持生命。

    不过这种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叫“格列卫”的药有点儿贵:一个月一盒,23500元。他吃了两年。虽然是个私营企业的小老板,也实在顶不住了。 

    2004年,陆勇意外知道了印度有仿制格列卫,当时一盒4000元。而现在,一盒已降到不过200元。如此悬殊落差的药价,意味着活着的希望大增。陆勇自己买来吃,还帮其他的病友买来吃。

    因为购药需要网络和英文知识,他代理了很多欠缺这方面技能的病友。慢慢的,他与印度企业也熟了,就帮着它打理在华药款账户;麻烦来了: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陆勇被捕了。

    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凡是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的药都视同“假药”。而这种印度仿制的“格列卫”就没有被批准。销售假药就是犯罪。同时,陆勇为了买药方便,从网上非法购买了几张借记卡。也牵连犯了罪。
 

 

 

 

    一个人都快病死了,买点儿药来救命,居然也构成犯罪?在救命和守法“二选一”的游戏中,人要救命,国家则要人们向苏格拉底学习,以生命来守法。

    其实,即使像苏格拉底那样的舍生取法,也不是什么法都值得用生命来捍卫的。苏格拉底捍卫的是雅典基础的法律制度,这才值得用命去换。

    所以两千年来苏格拉底的选择不停地引发人们的深思。如果苏格拉底维护的只是道路卫生、制造标准、演出规则之类的法律,他就要成为人们的笑柄。

    宋襄公就是反面的例子:愚顽不化,非要遵守君子之战的规矩,只落得自己成了千年笑柄。所以,命虽只有一条,法却是分等级的,高级别的法还值得用命去捍卫,低级别的实在不值得。

    药品这个东西还真不好用国家标准来衡量。我有一个朋友,用一个江湖医生的药水治好了身上的癣,至今也没再反复。当时他刚想给这个江湖医生送锦旗,该药就被查禁了。治疗这件事情,个体差异始终存在。国家未审批的不等于没有疗效;国家已审批的,也不等于一定有疗效。所以,药检这种法律真不值得用生命去捍卫。陆勇选择了保命,这是正确的。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陆勇。《不起诉决定书》阐述了陆勇行为的四个特点:

    一是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

    二是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

    三是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

    四是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据此,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无偿的学雷锋行为,而且客观上救了大家的命,这样的行为即使稍微违反一些低级别的法律又怎么样呢?

    但从《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来看,陆勇“也坦言,作为答谢,赛诺公司为他免费提供药物,从2010年至今,已经为他免费提供一万多元药物。”――据此似乎又可以看出,陆勇也不是完全无偿。他所代表的也不一定都是买方,也正在向居中经纪人方向发展。

    小编曾设想,“如果有一天,陆勇发现这个行当很是赚钱,干脆专业做起了代购。替病友向印度厂商购药,再从印度方收取提成。那么,虽然他还是个将死之人,还是没有收取病友一分钱,还是客观上帮助了病友。但他是否是这样无辜也就不一定了。”――由此看来,虽然《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法理分析非常缜密,但决定这个案件走向的还是价值判断。

    检察院将当前的司法口号融入到价值判断中,这是一种非常可贵、非常新颖的做法,值得赞赏:如果对陆勇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一是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二是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三是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如此三点“相悖”论,最终判断陆勇不该入罪。

    第一点直接比较了“出罪”与“入罪”的效果。陆勇的“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第二点应该是解决有人认为陆勇虽然是个白血病的晚期患者,也不应该因此而照顾他否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看法。决定书针对这种质疑回应到“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在刑罚适用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上,适用相应区别对待的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所彰显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的确,将一个快要死的人放到监狱里有什么好处?何况他不过是想救自己的命。这个时候谈人人平等太过机械了。例子举得非常有力。

    第三点重申了刑法的谦抑性。教科书上的经典理论而已。就是实践中落实不易。
 

 

 

 

    决定书将司法理念方面的东西与当前的口号相结合,是一个明智的抉择。其实这些口号自身的理论内涵都很模糊,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很难树立为一种有效的价值观。从论理的本身来说不过是一个标签。

    但它们为司法顺利合法地展开价值判断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是不是从今往后,那些从银行取款机里拿钱家伙们都可以少判几年了?我们的判决可以离基本的人情世理更加近一些呢?


 

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某某销售假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

    辩护人张**、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间,陆某某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名义从“诚信**”的淘宝店主郭**(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某某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ainsa****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和Jainm****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Jainsa****与陆某某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某某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某某和杨某某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直至2013年8月陆某某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某某的“诚信某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某某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某某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13年以来,陆某某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某某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陆某某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某某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某某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某某商谈,由陆某某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某某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某某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陆某某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某某即与陆某某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某某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某某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某某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某某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某某、杨某某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某某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陆某某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某某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某某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某某、杨某某、夏某某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某某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某某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26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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