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误解了“男女平等”的含义,以为平等就意味着男女在各方面都要一样,这会导致诸如“文革”时期的“铁姑娘”现象;还有既然男人可以一夫多妻,我们女人就要一妻多夫……如此等等之怪现象……
立法并非是多多益善的,繁杂但又不实用的法律,会导致有些法律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信仰。《法国民法典》之父波塔利斯在两个世纪前就曾告诫后世的立法者:“不可制定无用的法律,它们会损害那些真正有用的法律。”这句话在今天仍然有相当的启示意义……
词典释义作为裁判说理的一种形式,屡次出现在法官的判决理由中。一些奉行文本主义的美国法官,甚至将词典视为“终极依凭”。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在1830年的一份判决中,法院首次使用词典界定了何谓“欺诈”……
目前美国很多州,以及俄罗斯、乌克兰、印度等完全认可商业化代孕。这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成为“代孕旅游”的目的地。泰国之前被称为“代孕工厂”。但在几起涉及外国人的代孕纠纷曝光后,泰国国会于2014年年底立法禁止商业代孕……
刑案二审开庭抑或不开庭,的确存在一个必要性判断问题,目前要做的是要有效抑制住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判断,完全把开庭方式看作法院裁判权。比较合理的做法是二审开庭审理要求具有明确的上诉理由……
罪与非罪,是法律判断,而不是利益权衡,更不是为了兄弟单位的面子就可以妥协的裁量空间。侦查机关立案了、抓人了,司法机关就不得不做出有罪判决,这不是法治的道理,而是人治的遗毒。司法大权,生杀予夺,执掌者尤其要谨慎……
从程序正当、保障人权以及防止冤家错案的角度,二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但在法律修改的时候,不适宜规定二审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但应当把这种是否开庭审理 的选择权交给被告人,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在程序正当、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
立法者只有把自己置于未来守法者的位置,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态度分配权利,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立场设定义务,才能制定出公平而符合人性的法律……
目前绝大部分上诉案件法院只是书面审理后就作出二审裁判,检察机关无法介入二审审判活动,对刑事二审不开庭案件的检察监督几近缺位,因此造成了监督的盲点和空白,致使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而这些恰恰是执法不严和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领域……...
二审程序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重要程序,不开庭审理很难纠正一审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当前社会关注点大多放在被告人无罪被判有罪、无罪被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上,而对一审中出现二审又没有纠正的其他性质的冤假错案却没有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
法院系统不敢提出保障司法权威,是我们在争取司法权威的过程中犯了一个多少有些倒果为因的错误。我们总是把对权威的谋求放到群众接受程度的提高上去,而这其实只是一种美好的想象。路西法效应揭示了人类心理中的阴暗,人们对权威的服从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借道环境公益诉讼是民间环保组织的无奈之举,但给人的感觉却是“环保法成了文物保护的救命稻草”。也因此有人质疑:环境公益诉讼真能给违法破坏文物的人戴上紧箍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