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1月1日起,每月的10日将被定为接待日,由1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本届安徽省人大代表和驻皖全国人大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代表只需提前5日告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即可参加接待日活动。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日制度》近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自今年11月1日起,每月的10日将被定为接待日(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接待时间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1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本届安徽省人大代表和驻皖全国人大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代表只需提前5日告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即可参加接待日活动。
为更好地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该制度还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作出明确规定。若代表提出约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7日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提出约见的人员及主要内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接受约见,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职。若代表要求接待日安排约见,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通知被约见人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室接受约见。若代表要求其他工作日约见,被约见单位应于收到《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通知单》的3日内,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反馈接受代表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接受约见的负责人名单,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通知人大代表约见。
对于代表在接待日提出的意见建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将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成员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在认真研究并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应在两周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对于代表在其他工作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能当场答复的,有关单位也应在两周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若对答复不满意的,代表可通过安徽人大网“代表服务平台”以“代表问政”的方式提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将在“代表服务平台”进行重新交办。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
(立法网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