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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立法不在于“刑人” 而在于“定是非 明曲直”始于何人

发布时间:2019-05-07 作者:


    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商是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却为小邦周所灭,原因何在?
 

    据史记载,其原因在于商未代国王以“重刑辟”实行法外极刑,丧失了民心,使得关键性的牧野之战,“前途倒戈者亿兆夷人”。于是,赫赫不可一世的商朝瞬间覆亡。


     有人说,胜利者在惊喜之余,深深感觉到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商王曾经自恃拥有“如火如荼”的庞大军队,以为周之寇商不足道也。不料,正是这支军队倒戈相向,使纣王身死国灭。


    继起的周朝的执政者周公一再告诚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性,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天畏楽忱,民情大可见。”


    同时,周公把民心与天命连接起来,借助天命渲染民心的重要性。他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从周公起,大力倡导明德、敬德、尚德、成德。周公宣扬商之亡在于失德、周之兴在于周人有德,所谓天只助有德之人。


 



 

    针对商朝重刑辟而失民心亡国家的教训,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政策思想与法治原则。


    明德旨在以德化民,慎罚旨在谨慎用刑,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司法原则。如:区别用刑,罚当其罪;罪疑从罚,罚疑从赦;实行三刺、三宥、三放的“听于民”的司法创制等等。


    周初立法体现了重民保民的精神,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制文明。以德主宰法制建设,其影响至为深远,作为中华法文化主流的德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即导源于此。


    周初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国家治理措施都以重民保民以及如何得民心为依归。在这里,也第一次宣示了立法与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刑人,而在于定是非、明曲直,行中罚,有效地惩治犯罪,使民不受伤害。这种刑罚的目的论,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兼并战争连年不绝。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民的价值进一步受到重视,得民者兴、失民者亡的政治现实,丰富了“民惟邦本”的思想内涵。


    管子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孔子进一步论证了君之所以为君,在于得民;失民,则君不成其为君。他说:“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


    孟子还以史为据指出:“桀纣之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民而得天下,失民而失天下。得民而欲无王,不可得矣;失民虽欲保天下,亦不得矣。”


    他还提出了一个千古不朽的命题,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荀子进一步总结道:“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三得者具而天下归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


    他还将民与君比喻成水与舟的关系,认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故“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


 



 

    孟、荀此论,既是夏商周兴衰之由的历史性总结,也是对于国家治理的要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精彩闻发。后世论者,大都仿此,只是增加了时代的烙印而已。


    例如,唐太宗鉴于隋亡的历史教训,认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并说“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敢多言。


    唐德宗时,大诗人白居易说,“邦之兴,由得人也;邦之亡,由失人也。”


    明末,思想家黄宗羲说:“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原文标题:立法人:立法不在于“刑人” 而在于“定是非 明曲直”始于何人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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