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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湖南公安叫停

发布时间:2017-06-07 作者:

   
    5月30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布了一则发文单位为“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标题为《关于暂缓推行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通知》的《明传发电》。(据 2017-06-03 @法规★大本营→ 刑法库)

 

    显然,湖南公安下文要求“暂缓”之举非一时冲动,因早在今年5月18日,公安部组织湖南等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调研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改革工作情况,客观全面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意见。参会人员普遍认为,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存在降低公安侦查工作效率,泄露侦查工作秘密,难以明确执法过错责任主体等风险。

 

    小编了解到,有关检察机关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之举源于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

 

    2017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工作报告》宣布:研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探索建立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当然,湖南公安要求“暂缓”的三条理由是否充分?见仁见智,明者自明。如果“降低公安侦查效率”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那也不是没有价值;侦查效率的提高,不能以脱离监督为筹码;至于“泄露侦查工作秘密”,完全是另一个法律问题。“难以明确执法过错责任主体”,倒确实是制定“游戏规则”时应当仔细考虑的地方。

 

    只是从电文中无法判断的是,“当前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条件尚不成熟”这个结论是谁作出的?如果是公安部,其调研基础是否广泛?论证是否充分?如果是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那么其意见在全国是否具有代表性?如果是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那么其依据又是什么?

 

    同样,“各地暂缓推行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做法”这个决定(意见)又是谁作出的?如果是公安部,那么似应由其直接发文;如果是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那么其意见仅仅具有参考作用;如果是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那么其是否有权拒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意见?

 

    小编至今尚未获悉公安部对其下属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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