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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点赞的抗癌药代购案《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书》

发布时间:2017-06-20 作者:罗书平

 



    陆勇,这个名字太普通了,但如果将陆勇这个名字与“抗癌药代购案受到刑事追究的第一人”联系在一起,就是个名人了。两年前,因为检察机关的一份《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书》,被羁押了119天的陆勇被释放。

 

    小编仔细阅读了《释法说理书》,发现该检察文书与众不同:从非常专业的角度正面论述了陆勇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突然笔锋一转,出其不意地提出“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的观点。其理由是:

 

    (一)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一是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二是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三是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四是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检察机关认为,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二)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本案中的陆勇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勇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并且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实有能力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三)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载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保障人权成为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与惩治犯罪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从保障人权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因此,本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作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加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一名老会员,小编对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裁判文书、检察文书、侦查文书)的兴趣几乎达到痴迷的程度。但说实话,其切入和重心基本上都放在裁判文书上,而对其他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因为很难看到足以可圈可点的优秀文书而忽略不计。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在评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要义》时举了一个实例:五六年前他看过一份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起诉书,对被告人的职业身份表述为“社会闲散人员”。

 

    周光权教授认为,这样的表述,从语言表述上看似没有问题,但其实与检察官客观、中立义务的履行有一定程度的冲突,将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没有就业的被告人说成是“社会闲散人员”并不妥当。起诉书中不慎重、不妥当的描述背后,反映的是指控犯罪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兹事体大,不可不察。(2017-05-28正义网)

 

    所以,小编看到上述经重庆智豪律师编辑整理编发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案的《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2017-06-04刑事法律圈)后,顿感眼前一亮:这不就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优秀检察文书么?! 

 

    小编非常赞成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首次提及“司法行为”的概念并提出了规范要求,起诉书在检察机关制作的各种诉讼文书中至关重要,起诉书的规范化程度如何是衡量公诉活动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尺,它不仅表明了针对犯罪的国家立场,也对裁判活动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由于起诉书的特质以及近年来司法全面公开后,检察机关诉讼文书必须接受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审视和检验的现实,决定了规范起诉书制作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小编相信上述《不起诉释法说理书》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指导公诉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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