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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撤区设开发区后相关国家机关如何设置?

发布时间:2020-08-12 作者:滕修福


    某市一区被撤并,设立经济开发区代管原区域内的一镇四街道,原区域人财物管理体系基本不变。这样一来,作为市辖省级经济开发区(县级架构),已不再是一级国家机关,只设立党政机构(党工委、管理委员会);那么,原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由谁来承担?


 

某市一区被撤并,设立经济开发区代管原区域内的一镇四街道,原区域人财物管理体系基本不变。这样一来,作为市辖省级经济开发区(县级架构),已不再是一级国家机关,只设立党政机构(党工委、管理委员会);那么,原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由谁来承担?


 

 

笔者认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决定设置相应机构,分别代行原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法检两院相关职能。

关于撤区设开发区后,原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剩余任期如何处置?一旦撤区后,原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随之相应终止。但考虑到民意渠道的畅通,不能因区划调整而堵塞。笔者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即“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决定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派驻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开发区人大工委”,县级架构),承担开发区内的人大工作及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待人大换届选举时,依法在并入区选举产生新一届区级人大代表,原区人大代表的代言权终止。

撤区设开发区后,可以在原区人民法院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开发区人民法庭(县级架构),归属于并入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笔者认为,现在一些地方设立的称之为“市人民法院开发区分院”的做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相呼应;人民法院没有“分院”这一法定称谓。


 

 

撤区设开发区后,可以在原区人民检察院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县级架构)。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笔者认为,现在一些地方设立的称之为“市级人民检察院开发区分院”的做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相呼应;称之为“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而非基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原文标题:滕修福:撤区设开发区后相关国家机关如何设置?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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