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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其组成人员代表资格失效后再主持新一届人代会法理上的正当性如何解释?

发布时间:2021-11-10 作者:张天科

    朋友圈有人询问,新一届代表产生后,根据每届任期规定,任期从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为止。那么,在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老一届人大常委会如需继续召开会议审议决定人代会事项并负责召集主持新一届人代会,法理上的正当性如何解释?因承上问,老代表资格终止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份已自然丧失,老一届人大常委会又该如何履职行权,合法性又在哪里?
 


    朋友圈有人询问,新一届代表产生后,根据每届任期规定,任期从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为止。那么,在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老一届人大常委会如需继续召开会议审议决定人代会事项并负责召集主持新一届人代会,法理上的正当性如何解释?因承上问,老代表资格终止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份已自然丧失,老一届人大常委会又该如何履职行权,合法性又在哪里?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厘清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届满行权终止的时间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置的问题。
 
    首先,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也就是说,从法理上讲,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一直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此规定表明,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未满,依法有权继续召开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决定人代会事项,法律上当无问题。
 
    其次,有必要厘清上届老代表资格终止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份是已自然丧失还是合法存在。这里需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上届代表的任期和人大常委常委会的任期不一致。根据代表每届任期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为止。根据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规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按理说,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就是上一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上一届代表资格终止之时就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终止之日。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在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建立在代表基础上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当然就不可能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了,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当然就相应终止。依此而推,上一届所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终止之时就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终止之日。人大常委会是由所有组成人员组成的,上一届所有组成人员的资格都终止了,因而上一届人大常委会也就不存在了,其职权当然相应终止。但由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比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晚几天。一般情况下,各地各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要过几天才会选出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因而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一届人大代表在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终止代表资格后,而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能继续行使权力,就表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召集会议行使职权。二是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应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在大会主席团还未选举产生前,只能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待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再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正式会议,通过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由此可见,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预备会议依法也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实践证明并无不妥之处。
 
    其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是特别条款,基于代表职格终止的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自然终止、自然撤销是一般条款。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同时第十八条、二十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罢免案,常委会主任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必要时根据代表意见修改报告)等,这是代表大会期间,常委会仍可履职、尚需履职的制度逻辑、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新一届代表产生后,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老一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召开会议审议决定人代会事项,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人代会是合法有效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并不因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资格终止而失效,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原文标题:张天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其组成人员代表资格失效后再主持新一届人代会法理上的正当性如何解释?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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