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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换届选举时老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于何时?

发布时间:2021-11-12 作者:张天科

    朋友圈有人提问,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老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即在确认新一届代表资格日相应自然终止?还是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依法公告?
    


    朋友圈有人提问,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老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即在确认新一届代表资格日相应自然终止?还是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依法公告?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比较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必须满五年,任职从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任期未满,代表资格依然合法有效,不能自然终止。也就是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就是上一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换句话说,上下两届人大代表交接的时间是召开下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之时。
   
    同时,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时,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需经同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告人大常委会依法公告,并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向大会报告确认后才能正式任职。从法理上讲,在新代表选出至新一届人代会召开之前,老一届代表任期未满,并不能在确认新一届代表资格日相应终止,而是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任职期满自然终止。
 
    再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实践看,只有新当选代表才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依法公告,老代表的代表资格随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自然终止,不必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常委会对外公告。
 
    当然,实际上,当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即意味着老一届人大代表的使命已经结束。虽依法还有代表资格,但已不方便继续履职,执行代表职务。新一届代表在人代会召开前虽未正式任职,但在会前必须走访选区,调查研究,征求选民意见,为召开人代会做准备,实质上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履职行为,与法律规定和人大制度规定并不矛盾和冲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新老代表的有效衔接,合理交替,因而也是正当合理的。
 
 
 
    原文标题:张天科:换届选举时老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于何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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