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如果符合议案的要求,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吗?如不列入,如何处理?(武春)
答:
乡镇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如果符合议案的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这里所说的“决定是否列入”,是指(1)决定列入;(2)决定不列入。
这里所指的“大会议程”,是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议程,也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小组)会议的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如何处理,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不知是国家立法之疏漏,还是国家立法有意留给地方立法去做实施性规定?小编倾向于后者。
从全国地方立法的实践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即规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如无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可以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给予明确规定。如河南人大代表网所载《狮豹头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代表议案提出及处理办法》(2021年9月28日乡十五届人大十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该办法关于议案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各代表团、乡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关系到全乡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由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例如:修公路、建工厂、办学校、调整行政区划、劳动工资、划拨某项专款等事项都是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职权范围,不要作为议案提出,可以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该办法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作出如下规定:
代表团和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先由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狮豹头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述办法行使的不是立法权,而是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其行政区域内是有法律效力的。
原文标题: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如何处理?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