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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有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之一

发布时间:2022-02-16 作者:罗书平

    编者按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即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系统总结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经验,突出预防和惩治要求,确保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扫黑除恶的重要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调整范围广泛,重点内容突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领域,涉及到定罪量刑、治安处罚、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为此,本刊分期推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罗书平通过对《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对比研究的“理解与适用”系列文章,以飧读者。
 


    1.细化“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组织”构成要件

    为了实现对“涉黑”案件“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目标,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行业四个方面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有组织犯罪”进一步定义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不仅如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将“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固化为法律概念,补充规定对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和“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特征条件,增加规定“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本法。”从而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要从严打击,也要有效避免将“恶势力犯罪”泛化到“一般团伙犯罪”以致出现打击面过大的立法精神。

    针对目前利用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都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2.明确“软暴力”为“黑恶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

    针对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从法律层面上对“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标准作了界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从而体现了从严打击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精神,成为对我国刑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的强化和补充。

    3.强化“行业监管”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针对行业监管不力往往成为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严峻问题,《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强调和重点突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将加强行业监管作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对行业和部门监管职责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二是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宣传部门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四是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是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是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七是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八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九是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十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文标题:罗书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有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之一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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