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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 滕修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主动行使决定代理权?

发布时间:2022-03-07 作者:王晓 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困惑: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因工作变动已请辞被接受,但县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决定代理县长,是组织部门的问题?还是人大方面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组织部门的问题,县委不提出代理的人选,县人大常委会不能随便决定代理县长;有人则认为,是人大方面的问题,决定代理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人大方面履职行权不到位。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主动行使决定代理权?——激活“决定代理权”之我见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困惑: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因工作变动已请辞被接受,但县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决定代理县长,是组织部门的问题?还是人大方面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组织部门的问题,县委不提出代理的人选,县人大常委会不能随便决定代理县长;有人则认为,是人大方面的问题,决定代理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人大方面履职行权不到位。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依法应当行使的职权(简称“决定代理权”)。正在修正中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第五十条)也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其中。依法可见,决定代理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行使的职权。按理说,一旦“一府一委两院”某机关正职缺位,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在该机关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而实际情况大多是,接任人选未明确或未到位,人大常委会一般不会主动去决定代理人选,即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理权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的辩证统一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人大工作,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任免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首要的人大组织工作原则。正在修正过程中的地方组织法拟特别增加条款予以明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新增第三条之规定)。
 
    严格依法办事也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一点也毋庸置疑。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时,再次特别强调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因此,支持人大依法办事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同时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也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是辩证统一的,法定职权必须为,无须瞻前顾后。
 
    实践中,如何激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理权呢?笔者认为:
 
    其一,要形成共识,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方面要统一认识。副职代理正职不属于提拔任用,是临时性职务行为,无悖党管干部原则,党委组织部门没有必要干涉。决定代理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人大方面应积极履职行权,党委组织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诸如上述某县政府县长因工作变动请辞被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应该在接受县长辞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并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如果有继任者(县长候选人),依法决定继任者代理县长;如果没有继任者,可以依法决定一名(常务)副县长,代理县长职务。笔者认为,这个代理县长,只是依法代理职务,而不是职务晋升,并不违反党管干部原则。
 

 
    其二,要相互对接,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行权关系。一旦出现“一府一委两院”机关正职出缺,党委组织部门应尽快确定继任人选或代理人选,支持人大方面依法履职行权;人大方面也要积极主动对接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提出尽快确定代理人选的最佳方案,以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
 
    诸如某县政府县长调离,接受辞职的同时,应一并确定继任者(县长候选人)或代理人选。党委应行文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部门应及时对接人大方面启动接受辞职和决定代理程序,并适时补选。属于调任的县长候选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县长,然后再决定代理县长;属于副县长就地提拔的,直接决定该副县长代理县长。
 
    如果一时没有确定继任者,人大方面应主动对接党委组织部门确定代理人选。诸如上述某县可以建议由常务副县长暂时代理县长职务,以避免县长职务长时间空缺而影响政府机关正常运行。
 
    其三,要形成制度,建立完善“一府一委两院”代理规范。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原则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坚持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纪委书记兼任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委副主任,纪委一般设有常务副书记,实际上也是监委的常务副主任。地方“一府两院”已均设立党组,“一府两院”正职任党组书记,并设有党组副书记是实际上的“二把手”,如政府党组副书记由政府常务副职担任。按照党内组织工作制度原则,一旦机关党组织(纪委、党组)书记出缺时,副书记临时主持工作。笔者认为,“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正职出缺时,一般情况下也应由机关副职中的“二把手”(常务副职、党组副书记)作为代理人选,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受“一府一委两院”机关正职辞职的同时,决定常务副职或副职中的党组副书记代理,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其四,人大常委会主任出缺决定代理,已应形成制度化。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除了健康原因不能工作外,还有到龄退休请辞、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调离而缺位情况较多。笔者认为,如果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调离而缺位,推选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一般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代理主任职务,顺理成章;如果是到龄退休等原因请辞的,可以推选同时兼任党组副书记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来代理主任职务,也顺理成章。
 
 

    原文标题:王晓 滕修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主动行使决定代理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晓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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