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专家学者提出课题: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那么,代表出席人大会议不也是执行代表职务吗?笔者认为,该条款的相关立法用词和语句措辞,值得推敲。
朋友圈有专家学者提出课题: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那么,代表出席人大会议不也是执行代表职务吗?笔者认为,该条款的相关立法用词和语句措辞,值得推敲。
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不仅是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代表法第三条所列代表权利一),也是义务(第四条所列代表义务二)。代表法第二章就“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所属(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条款,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依法可见,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是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首要工作。
依据代表法第五条之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因此,出席人大会议属于执行代表职务,毋容置疑。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之规定,“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那么,地方组织法为什么要用“和”将“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与“执行代表职务”并列呢?笔者认为,无外乎凸显出席人大会议在执行代表职务中的首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相关立法用词和语句措辞,值得推敲。
“和”用词不妥。“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执行代表职务”一种具体方式,包含在“执行代表职务”之中,并非对等并列关系。
不妨用“以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之规定,“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首要工作,为了凸显出席人大会议在执行代表职务中的首要性和必要性,不妨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作如下修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及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原文标题:滕修福:难道代表出席人大会议不属于执行代表职务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