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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人大代表被留置,是否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发布时间:2022-06-06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镇一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是否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有人认为,留置相当于羁押,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有人则认为,留置不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镇一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是否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有人认为,留置相当于羁押,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有人则认为,留置不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被留置就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无法可依,但也未尝不可,只是没有必要。

    依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第一款)“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第二款)依法可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前提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

    那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属于羁押吗?

    所谓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第一款)“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第二款)“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款)依法可见,留置的对象是“被调查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留置虽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措施,但他不属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中司法机关决定逮捕、拘留之后的羁押。

    综上所述,从刑(诉)法范畴来说,留置不属于羁押;留置被调查人(人大代表),不属于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法定情形。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留置人大代表后即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无法可依。

    那么,人大代表被留置,是否可以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被留置,参照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未尝不可。

    虽然说,留置措施不同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中的羁押;但是,留置措施也是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被调查人(人大代表),也是相当于拘留、逮捕的剥夺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且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与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羁押后折抵相一致。

    还有,人大代表被留置,是否有必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其间可以请辞代表职务。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无法可依。笔者建议,代表法再次修正时,可以考虑将留置作为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

    其次,留置只是暂时的。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报批,也只能再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六个月。留置结束后,一般会被批捕羁押或取保候审。

    再次,被留置代表一般应引咎辞职。留置的法定前提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试想:在如此情况下,被留置代表不主动引咎辞职,非要等到被罢免不可吗?

    第四,劝辞或责令辞职。人大代表留置期间,如果不主动引咎辞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进行劝辞或责令请辞。
 
 

    原文标题:滕修福:人大代表被留置,是否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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