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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冲突语境下”的“抵触”属于错误,需要修正

发布时间:2017-05-29 作者:


    尽管在法律数据库中检索,你会发现“扺触”有不同的“脸谱”,但只有“法律规范冲突语境下”的“抵触”,才是地方立法机关头上的“紧箍咒”。

 

    因为,只有“法律规范冲突语境下”的“抵触”,才是属于错误,需要修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周辉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撰文作如是说。

 

    法律规范的抵触是有特定语境的法律概念,主要指的是下位阶“法律”中的法律规范,违反上位,阶“法律”中的法律规范的现象。

 

    如果单从语义学上理解抵触,将会带来概念内涵的模糊和外延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科学地识别和解决抵触。

 

    例如,《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的抵触指的是遗嘱内容之间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5月1日《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请求结婚案的批复》中也使用了“抵触”的概念。但在批复中,“抵触”指向的是民事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因此,与法律规范间关系无关的抵触,就不属于法律规范的抵触。

 

    从概念的科学性出发,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在有替代性的语义上的同义词(比如“矛盾”或“不同”)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在与法律规范间关系无关的语境下使用“抵触”这一概念。

 

    第二,判断法律规范抵触的关键在于法律规范的整体内容,而不是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

 

    在“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海关行政处罚案”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中涉及的2000年7月8日修改的《海关法》因与《刑法》衔接,未再对走私罪做重复规定,但是规定对包括“为他人提供方便”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其在实质内容上仍包含了对“协助走私”进行惩处的内容。作为下位法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协助走私”,仍不构成抵触。

 

    因此,分析法律规范的抵触不能局限于字面文字的表述,而应当深入到法律规范的整体涵义上。

 

    周辉认为,抵触的判断本身也是一种评价,会带来否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方面,上位法(高法)优于下位法(低法)(“Lex superior derogate legi inferio- ri”);另一方面,下位法也将因抵触上位法而无效,不具有适用的“资格”,应当被有权机关撤销、修改或废止。

 

    正因如此,当法规与法律抵触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当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规范的抵触对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具有较大的伤害性。从法的安定性和体系性角度出发,当法律规范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消除冲突时,就应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

 

    换而言之,“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如果可以经由解释而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一致,则无抵触可言,可以在适当解释后适用。”

 

    在表现形式上,法律规范抵触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背(违反);

 

    在性质上,法律规范抵触是一种真实的冲突。

 

    就效果而言,法律规范抵触将适用上位法;

 

    就效力而言,法律规范抵触会导致下位法的无效、被排除出法律体系;

 

    就处理方式而言,法律规范抵触时,下位法会被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或者被有权机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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