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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快递纳入法制轨道:快递企业“冒领、私拆”将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7-07-28 作者:王晓艳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地方各级政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这三方入手,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并规定了违反暂行条例的法律后果,旨在努力从源头解决快递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真正做到了权责分明和切实有效……



    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快递业也搭着电商的“顺风车”,一路高歌猛进。

 

    国家邮政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快递业务量突破300亿件,继续稳居世界第一。虽然快递数量惊人,但随之而来的各种乱象也是层出不穷——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变慢送、快递件损毁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被贩卖……已成为困扰快递行业的疟疾,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2014年6月,王先生将一台三星手机包装好交给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并支付快递费15元,委托快递公司寄往某市某区。后手机丢失,王先生提起诉讼。

 

    2015年5月,黄小姐将一个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委托某快递公司寄回其老家,支付了运费12元。5月6日,快递到达其老家。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张先生不在家,快递员与他电话联系并确认张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将快件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踪。黄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3月21日,侯某委托全峰快递公司将价值5万余元的某高档香水化妆品包裹运至刘某处。侯某于次日在网上查询到包裹由北京西城北站的孙某正在派件中。根据刘某的证言,他于3月23日打电话给侯某,称其接到快递电话时在外地,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楼下商店,但回来后商店称并未收到。刘某报警后,因录像资料被覆盖,警方未立案,也未能调取监控录像。但警察通过刘某的邻居了解到,有人曾看到这个包裹被放在楼道口,之后下落不明。索赔未果后,侯某将全峰快递告上法庭。

 

    为了有效治理快递业乱象,更好地维护大众权益,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地方各级政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这三方入手,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并规定了违反暂行条例的法律后果,旨在努力从源头解决快递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真正做到了权责分明和切实有效。

 

    地方政府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除此之外,地方各级政府还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相关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快递行业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政府部门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寄件人须知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小编认为,虽然《快递暂行条例》尚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对乱象丛生的快递业来说,却是“十万火急”的一碗汤药。事实证明,只有用强制性的法律、条例来规范,快递业才不会萎靡,甚至衰颓。

 

    小编相信,《快递暂行条例》的顺利通过和尽快施行,必给整个快递业和广大消费者带来希望,法律管控之下的快递业才会利国利民,大放异彩!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晓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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