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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宪法实施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

发布时间:2013-05-28 作者:


    30年前,主持宪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用这三句话来概括中国的“宪政原则”:“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宪法实施应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

30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用这三句话概括中国的“宪政原则”

    韩大元教授讲,“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30年前,面对“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这个问题时,主持宪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用这三句话来概括。30年后的今天,有人将此称为中国的“宪政原则”。

我们国家不仅有宪法也有宪政只是宪法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韩大元说,有人说,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也有人说,中国实际不存在宪法,所以也不存在宪政。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国家不仅有宪法也有宪政,只是由于宪法实施的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和公众的期待相比较,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着局限性,由此严重影响着宪政在中国实施的社会效果。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宪法实施,完善宪法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宪政,使得宪政的理想通过具体的制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地实现,把理念、规则和过程结合在一起,在三位一体的状态中形成良好的宪政状态。

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社会稳定状态

    韩大元说,我在很多场合中谈到过这些问题。社会稳定肯定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核心利益之一,但我们需要反思,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认为,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社会稳定状态,如果排斥法治的因素,通过非法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有可能短期内表面上稳定,但隐含着社会更大的冲突和矛盾。目前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出现越来越多的上访,维稳的成本越来越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以人治的方式推动“法治”,破坏法治的权威性。我主张,要树立正确的社会维稳观,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公安机关应依法许可和保护民众合法表达意志,以缓解社会矛盾。

有些立法机关包括一些学者有一种“立法依赖症”

    韩大元说,从严格的法治原理来说,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基本都是行政法规,我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

    我发现有些立法机关包括一些学者有一种“立法依赖症”,凡是社会中出现矛盾冲突,都想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来解决,当然,必要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是可以的,但也要看到主要的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适用和解释法律,并不是“立法”。现在法律解释太少,宪法解释基本没有,这样我们失去了用解释的方法来调整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冲突的有效手段。导致的后果,第一是不能有效适用法律;第二是给“两高”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界限带来不确定的因素;第三对整个国家法治建设来说,不利于维护已有的法律秩序与法制的统一。

    韩大元说,宪法实施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能用解释解决的用解释解决,解决不了的才修改。



原文标题:用“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凝聚共识

资料来源;中国宪政网

(立法网  王仁根/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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