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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没有宪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


(读文笔录)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郑武俊近日撰文指出,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引发社会热议。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因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认定,气候资源包括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按法规规定:风能和太阳能归国家所有。

    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声称,“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的依据是宪法。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据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所以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郑武俊认为,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可见,宪法条文中并未具体明示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归国家所有。风和太阳光皆属无形物质,与矿产、森林等有形资源,并非同类。况且,现行物权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气象法,均未界定气候资源是否该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对于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是否归国家所有,国内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至今是立法空白。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出台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显然不妥,有违上位法之嫌。

    所有权的界定,通常是针对有形的不动产,是在物理层面上能够控制和管理的有形事物。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的,不适宜从法律上界定其所有权。况且,相对于矿藏、水流、森林等有限的自然资源,风能和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矿藏、水流、森林等有限资源,如不进行规范,势必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风能和太阳能,则不存在随意和过度开发使用的问题。

    郑武俊认为,所谓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的地方立法,与其说是地方气象立法的超前探索,毋宁说是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特权观念作祟的结果。行政审批的顽症又上瘾了,管天、管地、管空气、管“风光”。对气候资源“国有化”的立法,本质上确有行政审批扩权之嫌。因为,这意味着对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今后在黑龙江省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行政审批的婆婆——气象部门。

    如果将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现实中的确会出现网络上网民调侃式热议的悖论:如果风和阳光创造的效益也要划分所有权,那么,风和阳光的所有者是谁?喝西北风,晒太阳,是不是算在动用这个“主人”的东西?如果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以后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收费?如果农民地里的庄稼,因为长时间没有阳光或者受大风而受灾减产,农民就可向其拥有者索赔,物权法不就有这样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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