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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医生未把病治愈何以仍支付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2-10-16 作者:


     外聘教练没有带领咱们的中国足球队“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为什么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的教练费?听上去,这类问题像是“壹加壹等于二”那样不言自明……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周大伟近日在《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上撰文提出,应当在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增加一类新的分类:过程类法律行为与结果类法律行为。

一个像是“壹加壹等于二”那样不言自明的问题

  周大伟在文章开始时写道,医生没有把患者的疾病治愈,为什么病人仍然要支付医药费?高科技开发项目失败,为什么投资人仍然要支付开发方项目研发费用?律师没有替客户打赢官司,为什么客户仍然要支付律师费? 证券经纪人不仅没有替股民创造受益反而让他们投资亏损,为什么股民仍然要支付服务费?外聘教练没有带领咱们的中国足球队“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为什么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的教练费?

    周大伟认为,听上去,这类问题像是“壹加壹等于二”那样不言自明。不过,作为法律研究者,还是要给公众一个“为什么壹加壹等于二”的说法。

大多数民事合同中过程和结果之间通常不存在明显的冲突

  从传统意义上说,合同通常基于某种承诺而发生。合同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乃是包含一个或多个承诺的交易。承诺可以做什么,保证可以达到何种结果和目标,是人们订立合同的动因。这种承诺或保证,实际上是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在告诉另一方:你可以指望我、你可以信任我或者你可以依赖我。承诺方的目的,明显在借此承诺来诱使另一方与其签订契约,而且这类契约往往是包含商业利益的有偿合同。

  在大多数民事合同中,履行过程和结果之间通常不存在明显的冲突。比如,人们为了定制一件服装而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或为将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而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等等,这类法律行为在履行的“过程”中,大多会有服装尺寸、面料的变化,或运输距离以及方法的差异,但不存在合同追求“结果”难以实现的风险。

很多法律行为往往只能对某种过程和手段予以承诺

  周文认为,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代社会生活日趋纷繁复杂。人们发现,有很多法律行为的发生,往往只能对某种过程和手段予以承诺,但对结果和目的无法提供确定性的保证。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来自人们的主观臆想。因此,我主张,应当在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增加一类新的分类:过程类法律行为与结果类法律行为。
 
    笔者为这一问题,专门请教过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梁先生告诉说,在他的记忆里,曾注意到有些日本民法学者,曾主张将其分类为“手段类法律行为”和“目的类法律行为”。这个说法与本文的议题,在思路上大致相同。

医疗服务合同是最典型的“过程类民事合同”  

  周大伟认为,医疗服务合同。这是最典型的一类“过程类民事合同”。作为医院和医生,只能承诺依照现有的知识和经验为患者治病,但无法承诺一定可以把患者的病治好。即便患者的疾病经过医生的努力仍然医治无效,患者也必须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小时候看样板戏《沙家浜》的时候,记得里面有一个地下党领导,扮装成“常熟城里三代祖传世医”的“江湖郎中” —— 在“春来茶馆”里招揽生意:“不需病人开口,便知病家根源。说的对,吃我的药;说得不对,分文不取。”

    早年,这类“郎中”行走于大街小巷,来无影去无踪。今天如果人们听到一个医生说这类话语,大家会觉得这个人十有八九是个骗子。如今,这类吹嘘能“洞悉包治百病”的江湖骗子,大致已经销声匿迹了。但是,在“侵权责任法”愈来愈发达的今天,那些以往坐在病人床前问寒问暖的旧式医师群体,也开始随之消失了。这些人当年可以登门出诊,像是一个和善可爱的有经验的长者。尽管他可能会有失误并无法治愈你的疾病,但你绝对无法想象可以把他告上法庭。因为,控告他就如同控告自己的一个忠诚质朴的老朋友一样。

    不过,这一切在今天已经发生了质变。为了避免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在医疗专业服务领域里,人们不得不握着系在硬木板上的那只廉价的圆珠笔,在各类含有“知情并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法律文件上不加犹豫地签上自己的名字。

过程与结果的割裂来源于各种终极目标的不确定性

  周大伟认为,将过程与结果(或手段与目的)作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新标尺,对于准确厘清不同性质的民事违约责任,不乏重要意义。

    过程和结果,或手段和目的,大致属于哲学的概念范畴。上述过程与结果、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割裂现象,本质上来源于现实生活中各种终极目标的不确定性。

    因此,契约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应当对法律行为直接指向的结果或目的抱以不合理的期待。任何超越了合理的现实条件而做出的契约承诺,有可能因为违背了基本的科学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法律行为。诸如轻信医生承诺“包治百病”、律师承诺“包打官司”、教师承诺“百考百中”、婚介公司的“保证一见钟情、白头偕老”之类。夸口者固然有欺诈的嫌疑,但轻信者对相关法律后果也难辞其咎。

  在判断上述各类契约的民事违约责任时,最重要的原则不是某种相关联的终极目标,而是义务方履行法律义务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勤勉尽职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诚实和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义务方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和熟悉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不应出现重大遗漏与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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