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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语焉不详

发布时间:2012-12-22 作者:


    律师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民权的维护者。“在对抗中发现真相”这个原理决定了,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失误,需在对抗中发现失误,兼听则明。人类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制约公权。



    立法网实习记者 唐莹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陈有西在财新网《中国改革》中撰文指出,目前,律师的定位未能在律师法中加以明确。现行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定位是语焉不详的。

    陈有西说,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就是说,律师是“执业人员”。

  陈有西认为,律师自然是法律工作者,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民权的维护者。“在对抗中发现真相”这个原理决定了,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失误,需在对抗中发现失误,兼听则明。人类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制约公权。

    在社会法律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是为公共权力服务的。法学教授比较中立,但也是拿国家工资的。因此,法律共同体要分界的话,公检法是一边,律师、法学教授是另一边。

封建社会司法结构中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的

    陈有西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结构中,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的,是由地方官私人聘请的。为百姓处理法律事务的讼师,多为负面的形象。
  
    据《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关于邓析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今天说是对的,明天说是不对的,每天都在变。出入人罪,完全是讼师操纵的,没有是非。结果,“郑国大乱,民口喧哗”。所以,驷颛就把邓析这个“律师”杀掉了。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朝末年

    1901年(光绪廿七年),洋务派领袖张之洞给皇帝上奏折《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了司法改革九条意见,其中就有证据制度——公开、公正——司法要有陪审团,经过公开的审查才能定罪。后来,留洋归国的浙江法学家沈家本,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律里面,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可以写状呈堂,可以上堂辩论,可以盘讯原告和证人,可以代被告辩护,可以引申案例来辩论。

  到民国元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21年的修正版本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的章程。同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192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1945年,司法部公示了辩护人公诉规则,这就是政府公诉律师。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根据地时期产生的

    陈有西在文中指出,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根据地时期产生的。根据地时期的《裁判条例》规定,“被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川陕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有委托辩护权”;《晋察冀法庭工作指示》规定,“允许被告自己和委托别人辩护”。  

    随着全国“反右”斗争的开始,全国2000多名律师一大半被打成了“右派”。“文革”期间,不但没有律师,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只有军管组、革命委员会、群众专政。律师制度至此基本取消。
  
    1980年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汲取历史教训,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彭真委员长直接领导下,中国开始进行依法治国的探索,大举立法,恢复法制,恢复法院、检察院,又从法院工作人员中出来一批干部,成立司法局。司法局里设立法律顾问处,后来演变成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随着改革一步步深入,它们转制成为了走向社会的、自营的合作制、合伙制、个体户的律师事务所。

中华法系里对律师的歧视与传统直接有关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伦理中,官者执政的思维是,知识分子要为我所用,不能特立独行,不希望政治局面“百家争鸣”,而是希望“百家争宠”。现代律师的角色定位与此格格不入。于是,不帮政府治理老百姓,反而帮助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挑政府的刺的律师,在某些官员眼里就是一个讼棍,必须被收拾掉。这是导致律师如今地位的历史渊源。而一些老百姓恨律师、非议律师,同这种思维一直密切相关。他们认为,律师谁给钱就为谁说话,吃了原告吃被告,为赚钱没有正义和原则。

包公的司法观念和司法方式充满了封建专制司法的毒素

  陈有西表示,律师的这种负面形象也同中国法律伦理一直篾视个人权利、被告权利相关。法律人和公民,都潜移默化地受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比如,包公戏对中国法律人的伦理一直产生着重大影响。包公的刚正不阿、篾视权贵,是很多法律人学习的榜样。但是,包公的司法观念和司法方式,充满了封建专制司法的毒素,是需要现代社会扬弃的。


法律行业本应该是一种宝塔结构律师是基础法官处于宝塔尖

   目前,在职的法院干部人数多于律师。这种现象在国际上是少见的。13亿人口中,23万律师,在执业的不到20万,平均约7500人有一个律师。而在美国,每270个人有一名律师。如果按千分之一比例配律师,中国需要有140万律师。按现在每年增加2万的速度,这个过程要60年。法律行业本应该是一种宝塔结构,律师是基础,法官处于宝塔尖。 
   
    陈有西认为,律师人数应当大大超过法官。然后,在律师中挑选品行刚正且业务能力强的人才去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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