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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传统劳教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陷

发布时间:2013-02-04 作者:


     有的劳教人员被送到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说达不到批捕标准不批捕,这个人跪下说"请你将我批捕吧",若退回到公安机关送去劳教,最轻都是一年,批捕到法院还可以请律师辩护,有上诉的权利,可能就判一个缓刑或拘役几个月。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北京希格玛B1小剧场演讲时说,现行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明显超越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劳教制度成为一个筐什么违法行为都往里装”

  刘仁文研究员说,现在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两个:一个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一个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教问题的补充规定》。为什么大家说“劳教制度成为一个筐,什么违法行为都往里装”?因为规定得非常简单。我们的刑法500多条,规定相对细致一些,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罪刑法定。劳教规定得很笼统,比如扰乱社会秩序,这个问题就不好操作。

现行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明显超越了立法权限的规定

  刘仁文研究员说,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上世纪50年代我们国家没有刑法,第一部《刑法》1979年才制定,当时情况下劳教制度本身并不突出。但现在不一样了,现在有了《立法法》,又强调要尊重《宪法》,所有法律要服从宪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公安部等行政部门都没有制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权力。现行劳动教养措施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明显超越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劳教制度认定和执行中随意性较大

  刘仁文研究员认为,劳教制度在认定和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最初关于劳教制度有一个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后在实践中演变成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地的公安机关,公章在公安机关,基本上是公安机关代行劳教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在法治社会里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有时劳教比犯罪处罚还严厉

  刘仁文研究员认为,劳教制度的法律性质跟它的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定性不是犯罪,可最低是一年。大家知道刑法上构成犯罪的有缓刑、拘役(6个月以下)、管制(不放在监狱,半开放,在社区里实行管制)。这样一看,有的构成犯罪的比不构成犯罪的处理还轻。我们到外地调研,有的法官讲,“有的劳教人员被送到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说达不到批捕标准不批捕,这个人跪下说‘请你将我批捕吧’,若退回到公安机关送去劳教,最轻都是一年,批捕到法院还可以请律师辩护,有上诉的权利,可能就判一个缓刑或拘役几个月。”逻辑发生了混乱,本来构成犯罪的处罚比不构成犯罪的要重,可在劳教领域里倒置了,劳教比犯罪处罚的后果还要严厉

把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纳入《刑法》

  刘仁文研究员说,劳教制度肯定要改,但怎么个改法?我感觉最理想、最科学的办法是把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纳入到《刑法》中,否则内在逻辑很难解决。

  看西方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刑法里基本包括几部分:第一部分是重罪,这一块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现在的规定,比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第二部分是轻罪;第三部分是违警罪(违反警察秩序法的犯罪)。这三个都是针对有责任能力的,对应的都是刑罚。

  跟刑罚相对应的还有一个保安处分,针对的是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由于欠缺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病人,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14岁以下或16岁以下,等等。精神病人如果杀人放火,要对他们进行强制治疗。少年儿童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比如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彻底不负刑事责任,14~16岁只有杀人放火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屡犯不改怎么办?国家为了社会安全也得有一个办法。其他像吸毒的、长期酗酒的,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要把这些毛病戒除掉。世界各国都有保安处分制度,以配合刑罚,共同实现刑法领域的善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刑罚和保安处分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最佳效益。

  我国在1997年颁行新刑法时,增加了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刑法一元制的情况下,保安处分措施渗透进刑法的体现;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强制医疗的裁断程序司法化,即对那些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予以强制医疗。这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国外连剥夺营业执照驾照的资格都要由法院来判处

  刘仁文研究员说,其实国外连剥夺营业执照、驾照的资格都要由法院来判处。当然也可以把治安罚款等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留给公安机关,但如果当事人一旦不服,则由法庭来裁决。像闯红灯被罚款,因为证据清楚,所以可以赋予警察这个权力。若当事人不同意,比如他认为自己没有闯红灯或是因为红灯设置有问题、看不到,那也要以法庭的裁决为准。治安拘留纳入到刑法里,劳动教养纳入到刑法里,在刑法里设立重罪、轻罪,甚至违警罪,建立不同级别的罪,设置轻重不同的刑罚后果,然后有相关制度配合(如违警罪不作犯罪记录,轻罪设置一定的前科消灭期),这就比较好。

最好把劳教场所改造成分门别类的保安处分执行场所

  刘仁文研究员说,《刑事诉讼法》1月1日生效,为了防止无辜者“被精神病”这样的事情发生,案件必须要经司法判决。由此有关部门就要讨论程序怎么设计,怎么宣判,哪些地方收留。因为这些人不能送到监狱去,要有医疗设备,要有场所,而且这样的场所要人性。我觉得劳教场所就是一个场所,因为很多劳教场所有了一套经验,而且有的还很人性化,确实不错。

  另外还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有名的案件是北京海淀蓝极速网吧失火,两个小孩放火烧死很多人,一个达到年龄判刑,另一个没有达到就放到劳教所里关起来。收容教养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少年儿童,可实际是年龄大一点的可以有律师辩护,可以上诉,法庭公开审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小孩却不知道送到哪儿去了。所以收容教养制度应当拿过去,把有的劳教场所改造成为一些特殊的学校。

  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吸毒成瘾者,应当强制戒毒。现在我们的禁毒法已经作了规定,接下来是如何完善的问题。关于戒除酒瘾,在一些地方,如果屡次犯罪是因为酗酒,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要把他送到专门场所把你的酒瘾戒掉。我们没有这样的制度,为了保卫社会安全的需要,也为了当事人本身得到一个人性化的待遇,需要把这些人管理起来。

  刘仁文研究员说,传统意义上的劳教制度要废除,最好把它的场所改造成分门别类的保安处分执行场所。但保安处分要同样遵循刑法上的行为法定、处罚法定原则,同样要遵守行为与处罚的合比例性原则。

劳动教养要帮他们回归社会

  刘仁文研究员认为,现行劳动教养要经过程序上的改造,从现在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到法院的司法裁决。对被劳教对象的改造上,将来要对他们进行矫正、治疗、教育,分门别类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机构,而且时间上的改造总体要缩短。再就是内容上的改造,重在医疗、矫正和教育,简单的强制劳动不行,一定要安排适当的劳动也主要是培养他爱好劳动的习惯,让他学一门手艺,使他返回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还有就是执行方式的改造,尽可能用“社区矫正”等方式,让他跟社会、家人、亲人保持联系,因为他迟早都是要回归社会的。



资料来源: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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