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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洁:可作为“他山之石”的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19-05-06 作者:


    韩国立法司法委员会对立法语言审查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法案用语的正确性、统一性及其各种法律用语之间的相互一致性问题”。这也是韩国立法语言审查规范的制度内核。



 



 

    目前,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开始关注立法语言范化问题,这种关注主要表现在立法技术规范的制定上。


    从目前来看,我国立法技术规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法规类立法技术规范,如《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二是地方性立法技术规范,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三是专业性立法技术规范,如《水利立法规范》《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2001年,国务院率先出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其中第5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可见,立法语言的准确、简洁已成为法律规范化、确定化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在缺乏语言审查程序的情况下,立法语言的准确、简洁与否,似乎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另外,地方立法机关也均制定了立法技术规范,以期实现法律文本表述的规范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颁布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就对立法语言表述做出了规定。该技术规范从第122~137条对立法语词、句式、数词、量词、标点符号等做了详细规定。但遗憾的是,该技术规范亦未能对立法语言审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显然,这也导致了立法语言规范化的“宣而不用”。


    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7年设立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4位语言文字学家组成,涉及语言研究、语言编辑、语言教学等领域。该咨询委员会在法律草案的审查方式上,主要采取专家与草案起草人共同审查的方式。并且,为了加强立法语言审查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全国人大法工委还专门制订了《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张玉洁在《中南大学学报》上撰文说,这些实践不仅为我国建立立法语言审查程序提供了宝贵经验,还将成为一种有效的立法权力限制机制。


    张玉洁说,世界各国的立法程序中,关于立法语言审查的规定并不多见,语言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更是凤毛麟角。在这种情况下,韩国立法则成为研究国外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典型案例。


    韩国“语言审查程序”的立法实践


    韩国立法程序对语言的审查主要集中在违宪审查和字句审查上。该国《国会法》第86条规定“在委员会已结束法律案审查或立案时,交付立法司法委员会,接受体系和字句的审查。立法司法委员会委员长与干事协商,审查中可省去提案者的宗旨说明和讨论程序。对前款的审查,议长可附加审查期限。如无正当理由而审查未结束时,由议长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由该法律条款可知,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审查主体


    一般说来,立法审查主体依职权配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职权单一型审查主体与职权混合型审查主体。根据韩国《国会法》的规定,立法司法委员会是唯一享有法律案语言审查职能的国家机关,其职能主要包括法律案的违宪审查和条文审查。


 



 

    按照立法语言审查主体的分类,韩国立法司法委员会应当属于一种职权单一型审查主体。此外,从立法司法委员会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国家常设性委员会,属于独立的国家公权力机构。由此观之,韩国在立法语言审查上采取的是内部审查的方式,即由国家公权力机构启动并负责语言审查,而未将语言专家、社会组织、公民等立法参与主体纳入到立法语言审查程序中来。


    审查内容


    韩国《国会法》第86条显示,语言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体系”和“字句”。此规定明确了立法司法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即“体系”审查与“字句”审查。其中,体系审查是审查法案的合法性。对于违反宪法或者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案,立法司法委员会有权予以撤或修改。但立法司法委员会的修改涉及法律案的主体部分时,该法律案应当退回前一阶段负责审议的相关委员会。


    而字句审查则是对法律案表达方式的审查,主是就语词运用不当、岐义、句式杂糅与缺省等缺陷进行纠正。由于字句审查不影响法律的主体内容或意思表示,立法司法委员会具有充分的权力予以修改。在全体会议审议阶段,委员长首先向全体会议报告审查经过和结果,再进入质疑、讨论阶段,随后进行表决。全体会议对议案做出议决后仍认为“法案内容中有相互抵触的条款、字句、数字及其他事项时,可委托议长或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


    审查权的限制


    语言审查权的限制凸显的是一个立法权的监督难题。


    众所周知,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常常遭遇“监督悖论”,即如何保证立法者合法行使权力的同时又能防止权力的滥用。显然,这种困境只能通过程序正义来解决。事实上,针对此一问题,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已经预设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机制——审查期限。


    按照韩国《国会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司法委员会必须在审查期限范围内做出决定。对于尚未审查完毕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法律案,议长可以直接提交至大会审议。这种时间维度的程序设定,不仅限制了立法司法委员会滥用审查权,拖延法律案的通过,同时也以法律形式赋予了该委员会充足的法律案审查时间,保证了法律案的立法质量。


 



 

    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的原则


    韩国立法司法委员会对立法语言审查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法案用语的正确性、统一性及其各种法律用语之间的相互一致性问题”。这也是韩国立法语言审查规范的制度内核。


    首先,法案用语的正确性审查,旨在明确立法语言的含义及适用范围。这是立法语言单义性特征的必然要求,即“一个法律术语法系或法律体系中只表示一个法律概念,而这一法律概念反过来又只能用这个法律术语来表示的这种特征”。


    其次,法律用语的统一性要求。表达某一意思的立法语词在该草案中既不能被随意引申,也不能够为其他相近语词所替代。整部议案在单项意思表达上,必须始终如一地使用同一词汇,相似立法语词的运用必须明确其各自涵义。


    韩国立法司法委员会对议案语言进行统一性审查,既是为了保障立法语词运用的明确性,也避免了相近语词的语义混乱。


    法律用语之间的相互一致性审查,是一种立法语言的纵向审查方式。该审查方式主要是将该法律用语与其他现行法(尤其是上位法)进行比较,审查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存在语义冲突之处,其目的在于维护整个法律体系语言运用上的一致性、规范性。




原文标题:张玉洁:可作为“他山之石”的韩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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