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在潼川镇西外街某小区购得房屋一套,并取得产权登记。原告三江物业公司系有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案情
被告邹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在潼川镇西外街某小区购得房屋一套,并取得产权登记。原告三江物业公司系有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8年5月1日,原告三江物业公司与该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中规定“按绵价费《2004》56号三级物业资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指导标准的范围内,按物业的建筑面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按0.4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服务费自物业移交(入住通知生效次日)开始计费,按年度每年一次性缴纳。”
“物业小区内所有商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缴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金额的3‰缴纳滞纳金,10日后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并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
后因被告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三江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0722民初3271号作出民事裁决:
一、由被告邹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服务费2572.19元(时间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该协议对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原告履行了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义务,而被告作为业主应按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滞纳金”是对公民依法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增加的处罚,包括依法应交的税款,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
物业公司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加之物业与业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地位,因此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里不得擅自规定滞纳金,故对原告物业公司主张要求被告邹某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物业公司无权收取逾期未交物业费业主的滞纳金。
首先,物业公司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加之物业与业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里不得擅自规定滞纳金,而应该是约定违约金。物业合同内不能将滞纳金和违约金混为一谈;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逾期支付违约金,物业公司只能要求业主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为标准收取。
如果物业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原文标题:涂 欣:物业公司无权收取逾期未交物业费业主的滞纳金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