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文化精英之手的正史典籍与诗文中的“江湖”,大多实指“三江五湖”,表达士人远离政治中心后的落寞、孤寂或洒脱。
出于文化精英之手的正史典籍与诗文中的“江湖”,大多实指“三江五湖”,表达士人远离政治中心后的落寞、孤寂或洒脱。
“江湖”一词,本指江河湖泊而言。但是,在旧中国历代社会中,“江湖”一词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一是指四方各地;二是指流动于五湖四海中的民间团体、三教九流的艺人和隐士、游侠、乞丐等人员;三是指社会上五行八作等行业;四是指绿林好汉、盗贼。
“江湖”,是一个神秘、独特的领域,是与封建统治者相对应的一种民间势力,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极为重要而特殊的社会现象。
远观江与湖的交结汇合处,有时一线分隔,有时苍茫一片,而那水域中格外地鱼龙混杂、虾鳖丛生。这实景与“江湖”混沌的语义特征相契合。
“江湖”一词能够流行,被人们所熟识,与中国俗文学的发展及其传播有关。
《水浒》即刻画江湖社会的代表作。
欧阳健、萧相恺认为,鲁迅曾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指出《水浒》的精神在于“为市井细民写心”,而在《水浒》中,“始终占据着全书最重要的地位,而且最为生动、真实地反映时代风貌的,是对市井生活的描写”;
“《水浒》虽然多次写到农村,但我们从中看不到农民如何劳动、生活,因而在相当程度上是歪曲了农村的阶级关系和现实矛盾的,明显地暴露出作者对农村的隔膜与生疏。唯独对于城市集镇的风俗人情的描写,才显得异常真实丰满,纤毫毕现”。
《水浒》的产生过程与内容均打上了“江湖”的烙印,其间可见江湖社会与商品经济、城市生活的共生关系。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江湖”话语的泛滥,一方面带着娱乐、消遣的玩世意味,另一方面也源于经历某类人生际遇的社会成员共有的复杂心境。
香港武侠电影的编剧们在台词中曾对“江湖”做了个终极性的解释:
“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人就是江湖。”
这个解释使江湖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模糊,但深刻揭示出“江湖”与“冲突”、“纠纷”的密切关联关系。
“江湖”即使被浪漫化、文学化,也仍然带着一个“难登大雅之堂”的暗影。
以行当、职业为标准,“江湖”可具体化为“三教九流”、“五花八门”。
关于“三教九流”的分类,看法不一。“三教”通常指儒、墨、道,另一说则是指九流的上、中、下三大类的总称。
分类法之一,“上九流”是一流处士二流医、三流风水四流推、五流琴棋六书画、七僧八道九麻衣;
“下九流”是一流戏子二流吹、三流王八四流龟、五流降龙六伏虎、七修八漂九吹灰。
按另一种分类法,“上九流”是一流佛祖二流仙、三流皇帝四流官、五斗六秤七流当、八流商工九庄田;
“中九流”是一流举子二流医、三流风鉴四ト筮、五流丹青六流画、七僧八道九琴棋;
“下九流”是一流打狗二卖油、三流修脚四剃头、五流食盒六裁缝、七修八漂九吹灰。
所谓“五花”,包括金菊花(卖花女)、水仙花(歌女)、木棉花(江湖郎中)、火棘花(杂耍艺人)、土牛花(挑夫、脚行);
所谓“八门”,包括“巾”(算命类)、“皮”(卖药类)、“彩”(戏法类)、“挂”(武行、镖师类)、“平”(曲艺类)、“团”(乞丐类)、“调”(吹鼓手、棚匠类)、“柳”(唱戏类)。
俗语中称为“无罪也该杀”的“车、船、店、脚、牙”,也属于江湖角色。
随着社会的变迁,“三教九流”、“五花八门”被用来泛指从事各种不“体面”、不“正规”、不“合法”营生与经济的个体与群体。
江湖营生又称为“偏门生意”。
在这些营生的名目中,现代人耳熟能详的有镖客、土匪、流氓、优伶、术士、娼妓、丐帮之类。
王学泰认为,“江湖就是与大社会(或者说主流社会)相对立的小社会。主流社会对它是打压的,它只能在地下或半地下状态存在,我称之为隐性社会”。
江湖社会可视为从事各种不“正规”、不“体面”、不“合法”营生与经济的个体、群体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它通过各种紧密或松散的民间组织的形式使人知悉它的存在。
“词都有其含义,然而,有些词,它还有一种感觉。”(齐格蒙特·鲍曼)
“营生”一词包含着经济内容,同时渗透着底层生存的艰辛感觉。
以“营生”为界定江湖社会的关键词,这是一种强调“利益”与“行动”维度的法文化视角的体现,它使江湖社会问题首先归属于“民生”问题。
与“江湖社会”的外延最接近的概念是“游民社会”。
王学泰认为,“游民”主要“指一切脱离了主流社会秩序(主要是宗法秩序)的人们,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游”。
也就是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他们缺少稳定的谋生手段,居住也不固定。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在城市乡镇之间游动。迫于生计,他们以出卖劳动力(包括体力与脑力)为主,也有以不正当的手段牟取财物的。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有过冒险生涯或者非常艰辛的经历。这种类型的游民虽然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就存在,但是只有在宋代和宋代以后才大量出现,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群体”。
与“游民”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流民”。
池子华认为,“所谓流民”,其语义有下列四个方面:其一,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农民;其二,因饥荒年岁或兵灾而流亡他乡的农民;其三,四出求乞的农民;其四,因自然经济解体的推力和城市近代化的吸力而盲目流入都市谋生的农民,尽管他们有的可能还保有小块土地”。
江湖社会的外延大于游民社会。体制内的社会成员如果从事非法的营生与经济,就有了江湖人的属性。如清代秘密社会的成员中,衙门吏役是重要的一类。这些没有正式薪俸、地位低贱的吏役处于正统与主流社会的边缘,也是江湖社会的边缘阶层。
于阳认为,“江湖,就是一些特殊的人,连同他们附着的一种社会模式。这些人脱离儒教定耕定居制度,离开家乡在外漂流,聚众谋生”;“以下五种传统社会群体,可称为江湖:①黑社会;②官场、生意场、军阀圈;③商业流动人口;④关系圈;③以关系圈为核心的公众社会。”
于阳对江湖社会的界定是弥散型的,但概括出了江湖社会的“聚众谋生”的特征。
江湖营生与经济的不“体面”属性,与正统意识形态、主流价值标准的关联。
在正统与主流的眼中,职业有一个“体面”、“光彩”指数的排序。在传统社会,这个排序大致是按士、农、工、商的次序递减。
在正统与主流看来,江湖人过着不“体面”的生活,如脚夫卖力,娼妓卖肉,歌女卖唱,艺人卖手艺,吏役卖良心……。
正统儒家意识形态塑造出一套判断高贵与低贱的价值尺度,在它们的作用下,一些江湖人耻辱于自己的谋生方式和经济手段,承认自己的下贱与凄惨,为自己贴上不“体面”的标签,这正是意识形态话语的社会控制功能的一个体现。
那些受过刑罚处罚的人、身体有缺陷的人,等等,作为被歧视者、弱者,只能以一些特殊的方式谋生,也使江湖社会成为被歧视的边缘人、弱势群体的“收容站”。
近代以来,“工人阶级”概念形成,“劳动”被赋予政治意味,“劳工神圣”口号流行。旧的意识形态、价值标准受到冲击,职业的观念与制度发生变迁。一些职业(如船夫、脚夫之类)的“体面”程度随之被提升,他们开始拥有“工人”、“劳工”的新称谓,他们互相之间也颇自豪地称为“工友”。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江湖营生被纳入集体化、国有化的范围,如江湖艺人成为有国家干部身份的文艺工作者,码头工人成为集体或国有装卸公司、搬运站的正式职工。在这个“时间重新开始”(胡风语)的历史时刻,这些底层的江湖人在主流话语中被赋予“翻身做主人”的“主人翁”称号,他们的地位确实得到提升。而那些违反“劳动光荣”新观念的“不劳而获”的“扒手”、“流氓”、“乞丐”等角色,仍然构成了另一个江湖社会。
可见,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的变迁影响着江湖社会范围的宽窄大小。
江湖营生与经济的不“正规”属性与法律体系的关联
谋生求利之道本无定规。中国早期的“工商食官”模式是以法律规范管理社会成员谋生经济行为的一个开端。
由于谋生的经济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这使立法往往处于滞后状态。如果以法律的规范和管理为“正规”,那些在明确立法调控之外的谋生行为即成为不“正规”的经济行为。
在任何时代,总有一些未被法律正式、明确地调整的谋生方式、经济手段存在着,那些从业者即处于不正规营生状态。如脚夫、镖客,他们是本土的物流、保安行业的从业者,最初属于不正规的营生。
在以皇权秩序的稳固为宗旨的传统法律体系与正式制度中,官府既不以事无巨细地控制社会生活为目标,也缺乏全方位管理社会生活的制度水平、财政基础、技术条件,这使许多以谋生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处于官府默认的不正规状态。许多人从事着传统典章律例不屑或无意管理的卑微行当。
这种局面也表明,江湖社会秩序并不总是与国家政权、主流社会相对立。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正式制度“查漏补缺”,满足百姓日常生活所需,以及依靠百姓“鱼有鱼路、虾有虾路”般地养活自己来避免经济崩溃。
江湖营生与经济的不“合法”属性与国家法的关联
在社会学知识中,职业正规化与讲求专业分工的现代性理念、现代化历史进程有关。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从主体资格、组织形式、行为规则等方面规范和管理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以近代中国的医疗卫生行业为例,医师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行医资格、营业执照后才能挂牌开业。相对于新式医师而言,自学成材或祖业相传的行医世家、江湖郎中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现代化的程序,就属于不正规、不合法营生了。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下,不合法营生的范围大小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营生的“合法化”在传统中国体现为国家机构的直接管理与控制,这构成“工商食官”模式的基本内容。
传统法制对百姓营生的管理,可从中央政务机构体系考察。
中央政务机构在夏商时代是“六卿”或“六事之人”,有宰、卿事、多尹、御事、事等;在西周有“卿士察”之类;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是九卿;在隋唐五代和两宋时期,是六部、九寺、五监,等等;在明清是六部和各寺、院、司、监之类。
这个系统最初不分皇帝私务与国家公共事务,但随着官僚制的发展,公共管理的职能不断加强,一些百姓生计被纳入管理范围。从唐代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职掌中,可见当时的百业名目。
九寺、五监也有相应的管理百业的职能。如少府监所属,有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及诸冶、铸钱、互市等监;将作监管理全国宫殿、宗庙、官衙等工程的营造事务;都水监掌管全国的川泽、津梁、渠堰、陂池等水利事务;公私舟船漕运、沟渠开塞、鱼捕时禁诸事,皆由河渠署、舟楫署管理。这种模式下的管理系统与内陆型农耕文明的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
借助户籍与赋役制度,国家实现对百姓生计的直接管理。
以明为例,“凡户三等:日民,日军,日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凡军、民、驿、灶医、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各类职业的“服务”内容与质量,均以满足君主及官府的需要为指针,当某种生计活动流溢出国家管理与控制体制之外,即有不合法的性质。
司马迁描述了中国古代“江湖生意”的繁荣:
“夫纤啬筋力,治生之正道也,而富者必用奇胜。田农,掘业,而秦扬以盖一州。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博戏,恶业也,而桓发用富。行贾,丈夫贱行也,而雍乐成以饶。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洒削,薄技也,而郅氏鼎食。胃脯,简微耳,浊氏连骑。马医,浅方,张里击钟。此皆诚壹之所致。”(《史记·货殖列传》)
所谓“奸事”、“恶业”、“行”“辱处”、“小业”、“薄技”、“简微”、“浅方”之类,都可以归入不“正规”、不“体面”、不“合法”营生的范畴。
“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游闲公子,饰冠剑,连车骑,亦为富贵容也。弋射渔猎,犯晨夜,冒霜雪,驰坑谷,不避猛兽之害,为得味也。博戏驰逐,斗鸡走狗,作色相矜,必争胜者,重失负也。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重糈也。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史记·货殖列传》)
有禁令处即有生意,这一美国黑手党的信条也适用于对中国底层营生与经济现象的概括。
在司马迁列举的令人眼花缭乱的谋生求利方式中,不合法的种类占多数。密如凝脂的律条的背后,活跃的是相应的依靠违反这些律条来谋生求利的个体与群体。根据成文法的条文,按图索骥式的逆向考量,可以粗线条地窥见一个法外生存的灰色或黑色的江湖世界。
晚明士人姚旅描述了当时江湖社会的面貌。他认为与宋代的士、农、工、商、兵、僧“六民”相比,当时的民间有“二十四民”:
“余以为今有二十四民,借籍三清,专门符水,六民之外,道家又一民也。钱权子母,药假君臣,七民之外,医者又一民也。灼龟掷钱,自谓前知,著草梅花,动称神授,驾言管辂,笼络孔方,八民之外,ト者又一民也。手抱五行,口生七政,九民之外,星命又一民也。姑布樨孩,麻衣糟粕,十民之外,相面又一民也。寻龙第一,青鸟无双,十一民之外,相地又ー民也。技擅攻城,智能略地,十二民之外,奕师又一民也。额瞬眉语,低昂在天,口头赤手,空囊珠玉,堆于半壁,十三民之外,驵侩又一民也。生长烟波,惯听风水,身寂岸飞,千里坐至,十四民之外,驾长又一民也。缓行如桎梏,飞步若甜饴,不借一双踏河山百二,十五民之外,舁人又一民也。论斗不论星,论君不论民,始于五虎,终于翻龙,十六民之外,篦头又一民也。臭过鳆鱼,香云龙桂,钱乙何亲,赵甲何薄,十七民之外,修脚又一民也。捏手捏脚,揣前揣后,十八民之外,修养又一民也。藏黾真传,瘦马捷法,粉胸翠足,螺黛生唇,机关日练,媚态横施,口网满前,贪坑无底,十九民之外,倡家又一民也。彼何人斯?居夫帘子,翠袖罗裙,曰男日女,两两三三,拔十得五,二十民之外,小唱又一民也。改头换脸,世态备描,悲令人悲,怒令人喜,世一民之外,优人又一民也。吞刀吐火,度索寻撞,聚众山于目前,种瓜果于顷刻,廿二民之外,杂剧又一民也。游闲公子,侠骨豪民,家藏剑客,户列飞霞,激游矢若骤云,探囊宝如故物,里羡其雄,官何敢问,廿三民之外,响马巨窝又一民也。宋侈六民,今隆十八。”
以上“二十四民”,是对“三教九流”、“五花八门”的文雅表述。
他们基本上属于各种与市井生活相关的“服务业”的从业者。在从业的名目中,可见传统中国底层社会“职业分工”、“经济门类”的基本格局。
某些生计,原本既正常又合理,但因国家政策调整的缘故,一声令下,千万人沦为非法。这种局面表明,一部分主流社会成员可能在国家立法或政策的作用下被别出主流社会,“划归”江湖社会。这个“定理”可以在明代嘉靖间的倭寇问题中得到验证。
海禁政策的推行,使原本在海上讨生活的沿海居民的生计受到威胁。原本繁荣的互市成了走私,参与互市的商民成了海盗。“向之互市,今则向导,向之交通,今则勾引。于是海滨人人皆贼,有诛之不可胜诛者,是则闽浙及广之所同也。”
参与走私的人员包括“凶徒、逸囚、罢吏、黠僧,及衣冠失职、书生不得志、群不逞者”。在当时的岭南,海盗、山贼同城市、乡村居民连通一气,几乎出现了除长官之外皆为非法之徒的局面。
在传统工商法制中,盐、铁、茶、马、酒、醋之类百姓日用必需品及重要物资被归为限制流通物,官府实行禁榷制度,对其产销予以严密控制。各种违反禁榷制度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传统社会生活中是常见现象。与细密的禁榷制度并存的,是一个庞大的以生产、流通禁榷物为营生的非法群体。
(本文摘自易江波《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
原文标题:法外生存:密如凝脂的律条背后 活跃的是依靠违反律条来谋生求利的江湖社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易江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