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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的任期不宜混为一谈

发布时间:2020-01-15 作者:翟峰


    目前,在对有关法律就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任期的终止期的相关法条规定的认知上,还存在一定争议。



    目前,在对有关法律就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任期的终止期的相关法条规定的认知上,还存在一定争议。


 



 

    如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行使职权的终止期即应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从每届本级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新一届本级人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那么,作为以上一届本级人代会代表资格身份在本级人代会上间接选举出来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没有了,当然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也就应终止于上一届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终止之时。

    的确,上述两种观点的交锋,似乎源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作出的关于上述两条对于每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每届本级人大代表任期的两个不同的终止时间之规定。

    鉴此,笔者通过相应调研和思考后认为:现行地方组织虽然有上述两条对每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每届本级人大代表任期的两个不同终止时间的规定,但在具体施行上述两条规定时,对其法条原意的认知和理解,一定要结合其可行性,切忌失之偏颇。

    这也就是说,我们在具体施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时,一定要切忌将作为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的任期混为一谈

    若将其混谈,即会出现“因上一届人大代表任期到下一届人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因而从上一届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再具有合法代表资格,所以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即应终止于新一届人代会召开之时”这样一个对其法律条款规定解读上的偏颇问题。


 



 

    为何这样说呢?

    其一、因为权力机关常设机构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的任期,现行法律皆已规定得较为明确,因而在现行法律尚未对其相关法条内容作出修改之前,即在依法遵循其规定上绝非有失偏颇

    众所周知,从宪法第六十条、地方组织法第六条关于每届人大任期五年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始于每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而止于下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以及宪法第六十六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大常委会每届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等规定来看,虽然各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到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就终止了,然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则要行使到下一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这也就是说,在“人大常委会每届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这个时间段,上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并未终止。

    故此,上届人大常委会不仅应依法继续主持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而且还应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选出之前向出席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全体代表报告工作。

    可见,若在“人大常委会每届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这个时间段内将上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的职权与上届人大代表的任期混为一谈,即可谓是对作为集体依法行权的人大常委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概念和对作为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中若干具体法定职务的概念,在此予以的认知混淆。

    正是鉴于上述,所以说在现行法律对权力机关常设机构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的任期规定得较为明确并尚未对其相关法条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即在依法遵循其上述相关规定上,既不可有对其认知上的丝毫含糊,又不能有对其失之偏颇的误解。

    其二、因为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的规定,亦不容其将常委会行使职权终止期与代表任期混为一谈。

    现行代表法第二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而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二项职权,以及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则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的。

    若对上述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必要地归纳和概括,即可简述为有如下两个主要区别:

    一是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之别。即“人大代表”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人大常委会”则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

    二是有行使国家权力与行使法定职权之别。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行使”的是与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各项职权有关的“国家权力”;而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其行使的则是与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具体事项的“法定职权”。


 



 

    鉴此,所以说,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混为一谈,确实是有失偏颇的。



原文标题:翟峰: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终止期与人大代表的任期不宜混为一谈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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