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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挂职副县长的任职期限吗?

发布时间:2020-03-18 作者:张天科


    从法理上讲,挂职副县长和非挂职政府副职性质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法定的职务,都应履行法定任命程序,都有任职期限。县政府县长、副县长的任职年限法定的是一届五年,五年到期,职务自行卸免。


 



 

    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命朱某某为副县长,挂职一年。对此有人认为,既然挂职一年,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时可以规定任职期限为一年,挂职结束后所挂职务自行免除。也有人认为,挂职和任职一样,人大常委会应该依法履行正常任命程序,待其挂职期满后,再由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那么,县人大常委会对挂职副县长朱某某的任命到底能不能规定任职期限呢?

    目前,对于挂职副县长的任职年限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规定,现行法律和人大制度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笔者认为,只要是挂任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的,就应依法通过人大任免程序,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挂职副县长的任职期限予以明确。

    从法理上讲,挂职副县长和非挂职政府副职性质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法定的职务,都应履行法定任命程序,都有任职期限。县政府县长、副县长的任职年限法定的是一届五年,五年到期,职务自行卸免。按理说,挂职副县长的任免等同于相应职务任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进行任免,不能有特殊规定。


 



 

    通常,挂职副县长是由上级机关选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任期不长,至两年期限,不占领导班子职数,大多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因为这些外来的挂职副县长的任期在下来之前已由上级委派机关的党委组织部门文件加以明确,只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履行任命程序,无需县人大常委会再次规定挂职副县长任期一年或两年。

    考虑到挂职副县长人数较少,时间不长,且不占政府领导职数,以及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在任命其职务时,明确任职一年或两年的期限,任期一到,职务自行卸免。如果人大常委会不规定挂职副县长的任职期限,那么,依照人大法律制度和人事任免办法,挂职政府副县长的任免都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即挂职副县长任职应由县长提名,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挂职副县长到期离任,应向人大常委会递交辞呈,由县人大按照接受辞职的程序办理,对外发布接受某某辞去政府副职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如果挂职政府副职因为某种原因没有递交辞呈,那么人大常委会应该对其予以免职并对外发布免职公告。

    现实工作中,因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程序太多,操作不太方便,大多挂职副县长到期离任没有履行辞职免职手续,影响了人大依法任免的权威性。有鉴于此,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在对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朱某挂职副县长的议案依法审议决定,并可以对任期年限予以明确,到期离任,职务自行卸免。



原文标题:张天科: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挂职副县长的任职期限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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