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丁桂华 滕修福:民法典解读 从婚姻法及收养法到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亮点

发布时间:2020-08-10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修正)的基础上,总结了20多年来的涉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实践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及收养法同时废止。下面,笔者结合婚姻法及收养法,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亮点作一解读。


 



 

    (一)完善婚姻家庭关系遵循原则。在原婚姻法第四条所明确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上,增加明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还要“互相关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应遵循的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法典之中,体现了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于优良家风的培养和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

    (二)新增明晰亲属及家庭成员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以进一步明晰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删除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倡导婚姻自由,为禁止结婚松绑,删除婚姻法第七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条款也无此法定;而是新增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四)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明确:“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款)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明确:“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二款)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新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一款)“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第二款)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新增负债未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新增特定情形可以请求分割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八)新增是否亲子关系诉讼机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明确父母可以提起诉讼,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一款)成年子女也可以提起诉讼,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二款)进一步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九)新增离婚冷静期必经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程序规定可以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

    (十)新增执意离婚可以随心所愿。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第五款明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准予离婚路径,可以为离婚诉讼中“久调不判”、“判离不成”的现象解套,还执意离婚者一份自由。

    (十一)调整规范子女抚养原则。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范了以两周岁、八周岁为杠子的抚养原则,增强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可操作性。

    (十二)调整完善收养法律制度。废止收养法,将收养法律制度专章并入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是民法典一大亮点。该章进一步明确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调整完善了收养法律制度。

    (十三)调整放宽收养人数限定。废止了收养法关于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原收养法第三条),在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条件的基础上,补充明确“只有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第一项收养条件)也可以收养,明确:“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二款)可以不限制人数。


 

 

 

    (十四)新增收养人不能有犯罪前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款)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二款)这一原则,在收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补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人条件(第四项条件),进一步加强了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护。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丁桂华 滕修福)



原文标题:丁桂华 滕修福:民法典解读 从婚姻法及收养法到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亮点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丁桂华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