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张天科:地方性法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规范是否妥当?

发布时间:2020-11-05 作者:张天科


    2005年5月中共中央9号文件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范围作了规范。2005年6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朋友圈有人询问:某省正在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该法规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他人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的规定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虽未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具体要求,但是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为了提高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出具体要求,建议保留草案中第六条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工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地方立法中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具体要求则不妥当,建议删去草案第六条的规定,理由主要是因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国家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行使该权力所受的限制和约束是国家立法权规定的事项,不宜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
 

    那么,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意见更为妥当,《××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规范是否合适呢


    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国家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是代表执行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与代表议案有所不同,必须有人数、案由、案据等条件限制,不符合议案要求,不能立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不受这些要件的限制,可以对国家机关各方面的工作提出,不能受到任何约束,只要是代表提出,都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无须立法约束。但从实践看,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代表反映的是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志和诉求,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既然是一种公权力,对其行使职权必然要进行约束。有权必有责,有责必约束。


 



 

    2005年5月中共中央9号文件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范围作了规范。2005年6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此作出相应规定。至于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此是否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以在地方立法中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范围作出相应规定;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共中央2005年9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执行,不再在地方立法中作出规定和要求。


    这些做法都是妥当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原文标题:张天科:地方性法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规范是否妥当?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