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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候选人”与“人选”适用语境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1-07-28 作者:滕修福

    今冬明春,地方各级人大将陆续换届。自下而上的新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将陆续召开,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将在人大会议上选举产生。
 


    今冬明春,地方各级人大将陆续换届。自下而上的新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将陆续召开,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将在人大会议上选举产生。
 
    朋友圈有专家提出课题:相关国家机构组织法等交替使用“候选人”与“人选”,区别在哪里,适用语境有何不同?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表述,就“候选人”与“人选”的区别和适用语境,谈一管之见。



    查找全国人大组织法,表述“候选人”的有2处,均为确定候选人名单的语境下;表述“人选”的有12处,有在决定语境下的,即“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十三条);有在提名语境下的,诸如“提名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例如:“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八条)

    查找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表述“候选人”的有4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在提出名单、确定名单、介绍情况、得票数的语境下。表述“人选”的有10处,分别在决定人选(第十条)、提名人选(第三十八条)、决定代理(第四十三条)的语境下。

    查找地方组织法,表述“候选人”的有19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为提名、联名、确定、选举候选人语境下的;表述“人选”的有5处,分别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各类选举对象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第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第三十条第二款)“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第四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二款)从上例条款中,“人选”的语境是在提名人选语境下或在决定人选语境下的。

    查找代表法,表述“候选人”的有1处,在选举语境下,即“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第十一条第六款)表述“人选”的有12处,要么在提名语境下,即“提名的人选”(第十一条);要么在提出意见语境下,即“对人选提出意见”(第十一条);要么在表决决定语境下,即“参加决定或表决的人选”(第十二条)。

    查找上述相关法律条款的表述,语义不同,语境也有所不同。 “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一般是在确定语境下,如“确定候选人”;而“人选”是为某种需要或一定目的而挑选出来的人,一般是在挑选语境下,如“提名人选”。诸如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四条所表述的“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原文标题:滕修福:“候选人”与“人选”适用语境有何不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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