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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与特点

发布时间:2013-07-18 作者:


     网络谣言能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几何式的增长,甚至演化成规模庞大、跨越国界的谣言。譬如“金庸先生去世”谣言,在几分钟内即被疯狂转发上万次,很多媒体甚至打算开辟悼念专版。



在英语语境中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信息 所以无法确定真假


    谣言的英文名为rumor,《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将之解释为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社会心理学和传播学上多使用这一解释。

    例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认为:“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

    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认为:“谣言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法国学者卡普费雷则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国内学者王国华等认为,网络谣言可定义为在网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未经证实的特定信息。根据上述定义,谣言没有真假之分,因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所以无法确定真假。

汉语日常语境中的“谣言”应该是指虚假的信息

    汉语中的“谣言”与英语的“rumor”意义并不完全相同。《辞海》中对谣言的解释有二:一为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二为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如谣传、造谣。显然,汉语日常语境中的“谣言”应该是指虚假的信息。对于未经证实的、真假难辨的信息,人们习惯上称之为“传言”、“传闻”。

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

    谣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有所规范。例如《刑法》第105条对“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上认定的“谣言”应当属于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而不是“未经证实”的信息。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传播的媒介转向了网络平台。综上分析,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络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

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 影响范围更广

    传统谣言一般在人群中通过口头传播,其影响范围较小。而网络谣言的电子传播方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使得谣言能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几何式的增长,甚至演化成规模庞大、跨越国界的谣言。譬如“金庸先生去世”谣言,由于其为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中岛”所发布,并且有精确到分的时间信息和听起来具体可信的医院信息,该谣言在几分钟内即被疯狂转发上万次,很多媒体甚至打算开辟悼念专版。

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多

    与传统谣言“点—点”或“点—面”的双重传播模式不同,网络谣言借助于博客、贴吧、微博、微信、论坛、短信等网络平台,呈现出“点—面—面”的多重传播趋势。接受者往往在短时间内从多个渠道获得相同的信息,“三人成虎”,强化了谣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加了接受者成为下一个传播者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了谣言的扩散。

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互动性

    在网络中,每个人既可以是信息的编辑者或发布者,也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网络谣言借助微博、论坛等互动平台进行传播,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与谣言有关事件的信息挖掘活动,使得围绕谣言事件的新闻源越来越广,并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讨论,形成一个持续的连锁反应。有些讨论者不满足于只提供信息,还会加入个人情绪和看法,运用自己的思维将谣言进行重新解释和构建,因此很有可能使得信息变异,进一步混淆视听。

    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谣言的以上特点,决定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比传统谣言危害范围更广,后果更严重,应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原文标题: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原文作者:谢永江 黄方

原文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立法网  陈相/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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