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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人死了还不如一条狗

发布时间:2013-07-20 作者:贺雪峰


     偷埋及土葬不合法观念已深入人心,成为共识。现在偷埋,不办葬礼,村民一方面评价这样简单,觉得办葬礼花钱且繁琐,另一方面认为,“人死了还不如一条狗”。



    作者  贺雪峰

一个关于打架的说法:“你是想打十万块钱的架还是想打八万块钱的架”

    在周口市郊农村调查发现农村社会中打架斗殴现象已经极少。两人吵架,即使情绪很激动,也一般没有人敢动拳头。也是因此,虽然在当地农村,门子大兄弟多的家族在村庄中的各方面都会占强,但不会有兄弟多就动手打人的事情。

    为什么,按当地农民的说法,现在是法制社会,你打人了就得负相应责任。只要动手打人,皮肉伤也是轻微伤,轻微伤住到医院,这检查那检查,没有几万元的医药费根本就不可能出院,而所支付医疗费几乎无例外都应由打人者出。这样,当地就有一个关于打架的说法,即“你是想打十万块钱的架还是想打八万块钱的架”。既然你想打架,那你就得准备钱。没有钱你打什么架?没有钱你情绪激动什么?

    不仅村民之间不打架,而且村里的工作也不再能讲狠,按李楼村支书的说法,法制社会,靠打人骂人,宗族大,讲狠,是不行的,农村工作必须讲感情,你得感动人。你敬人三分,别人才会敬你四分,这样才能办成事。与当前农村情况不同的是,在1990年前后,农村社会还是讲拳头的,是好打架的,因为那时“法制还不健全”。

“冲动是魔鬼”在农村法制社会 真是一点都不假

    法制社会,主要是靠警力介入。打架必报110,报了110,必出警力,警力一出,首先问是否有人受伤,受伤先送医院,然后再依据事因与情节进行处理。无论对错,打人者必须承担被打者的医药费,而医药费并无固定标准,受伤的人可以要求做各种检查,最后无论受伤轻重,都可以搞出一个巨额医疗花费,以至于打人者不得不哀求被打者手下留情,不将自己讹得太狠。若被打者鉴定是轻伤及以上,打人者就还需负刑事责任。

    打架双方都说是对方先动手,双方声称自己受伤而要求住院,双方都躺在医院,都拼命花钱做各种(往往是毫无必要的)检查,这些花费最终还是要由两人承担,真是冤啊。因此,无论情绪多么冲动都不能动手。冲动是魔鬼,在法制社会,真是一点都不假。

儿女双全 一男一女的想法代替了多子多福 农民生育冲动大为下降

    进入世纪之交,因为计划生育和农业税费(收粮派款、刮宫引产)引起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中央终于在2000年前后下达禁止计划生育和征收农业税费时使用专政手段的若干“不准”,粗暴强硬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手段被抛弃了,而代之以说服、教育和引导,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计划生育罚款。

    强制措施取消以后,农民生育行为立即有很大反弹,早生超生,至少生一个儿子,就成为农村正常的景观,而对于计划生育罚款,农民也往往顶着不交,唯子女长大要办户籍,才不得不托人说情及补交计划生育罚款。只要你愿意交罚款,事实上你就可以自由生育,可以说罚款买超生成了有些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

    有两个因素制约了农民的生育冲动,一是之前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实行20年,虽然未完全控制超生,却极大地降低了出生率,且尤为重要的是改变了农民的生育观念。多子多福的想法至少是没有市场了。儿女双全,一男一女的想法代替了多子多福,农民生育冲动大为下降。

高昂的育儿婚嫁费用 使农民有“生二个儿子哭一场”的说法

    二是高昂的教育费用和昂贵子女婚嫁费用,使农民都强烈感受到生儿子的经济压力,因此有“生二个儿子哭一场”的说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通过以说服教育和行政罚款为主的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可以将农村生育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从计划生育政策在当前乡村社会中普遍被违反来看,当前乡村社会远没有达到完全法制化的程度,在国家政策与农民行为之间仍然有一个巨大的博弈空间,此一空间颇微妙,双方都受约束,双方都有退让,双方都有空间和保留。这是一种微妙的均衡状态,国家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意志,农民也不能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

违规建房可得补偿 城管只能以罚代管了

    在周口市郊农村调查,农民抱怨只要建房,城管就会来罚款。农民认为城管是要借农民建房罚款营利。

    农民违规建房,管不胜管,城管不可能天天守在村里防止农民搭建。一旦农民已经开始搭建,城管再来禁止,就很容易起冲突,尤其是将农民建了一半的房子推倒,这样的“粗暴”执法很容易引起众怒。城管可以一次组织大量人力来强制执法,但架不住农民人多分散打游击,城管也不可能事事时时兴师动众执法,加之目前城管已被媒体妖魔化,这就使得城管只好退而求其次,以罚代管了。

    不止是村庄内的农民建房,城管难管,而且在拟征用地块上趁城管不注意,未报批即大兴土木,在很短时间投入巨资建起房产(种房子)。后来土地被征用,要拆房子,他要求高额补偿,不然不让拆。给补偿吧,明显是违规建筑,既未报批,又不合法。不给补偿,他会反过来说,在建房时城管并未阻止,这难道不就是默许可以建了吗?若要强拆,他就与你拼命。因此,已经建起来的房子,即使是违法建筑,也没有人敢强拆,而只能迁就补偿,希望下不为例。

    违规建房可得补偿,当然就会激起更多人种房子的热情。按地方官员的说法,种房子很快很容易,几天不注意,房子就起来了。而拆房子几乎不可能,强拆就要到北京上访,要自焚。现任的地方政府官员怕出事,就只好拖着,城管因此就只能以罚代管了。

偷埋及土葬不合法成为共识 但“人死了还不如一条狗”

    周口市属华北平原(黄淮海平原),人多地少,据当地村民计算,一个坟要占3厘地,考虑到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依据国务院通过的《殡葬管理条例》,周口市在2000年前后宣传推行火葬政策,要求周口市郊农村遗体只能火葬,不能土葬。

    但中国农民都有入土为安的理念,对火葬十分恐惧,甚至有老年人在强制推行火葬前自杀以求可以土葬的例子。周口市强制推行火葬政策不久,当地农民即以偷埋相应对,具体地,有人去世后,丧户不办丧事,不通知亲友邻里(至亲除外),而是在人死后不久,即私下装棺抬到地里深埋,不留坟头。往往人已去世几个月,本村村民却不知道。偷埋行为很快扩展。

    主管殡葬改革的民政部门虽然不一定弄得清楚哪家有偷埋行为,但火葬场几乎没有遗体火化,当然是有问题。民政部门便明查暗访,建立举报制度,一旦发现有人偷埋,则不仅要扒坟,而且要罚款之类。为了威慑丧户,在获得举报线索后,民政部门带探测器到农村找到偷埋遗体的点,强制扒坟,产生了巨大的威慑效应(农民十分忌讳扒坟),也当然地引起了与村民的激烈对抗。村民也不说自己偷埋就对(这一点很象是法制社会),而是认为偷埋的并非他一家,凭什么只扒他家的坟。对抗引发事件,甚至出现伤人的群体性事件,这对农民和对地方政府都不是好事。

    更糟糕的是,在强制执法的不到一年时间,不仅因为扒坟发生了若干次群体对抗事件,而且有一次民政部门扒错了坟,坟主闹起来,民政部门赔了10多万元,仍然无法平息。这样,因为执法难度大,成本高,民政部门不得不暂停强制扒坟的执法行为。但仍要求火葬。

    这样,在周口市郊农村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僵持,即一方面民政部门保留强制执法的可能性,仍宣传要求强制火化遗体,一方面农村遗体几乎没有火化,但也不能公开举办仪式,而是半夜偷埋,一般等三年之后,借办去逝三周年时机,再来建坟立碑。

    这样看来,民政部门强制推行的殡葬改革条例因为遇到阻力,未能推行,一切照旧,但实际上,这个照旧背后却有两大改变,一是偷埋及土葬不合法观念已深入人心,成为共识;二是偷埋本身对农村社会影响巨大,因为葬礼是农村最为重要的仪式,葬礼具有极为丰富而且重要的社会文化含义。现在偷埋,不办葬礼,村民一方面评价这样简单,觉得办葬礼花钱且繁琐,另一方面认为人死了还不如一条狗。

有老人说“我已经70多岁怎么还没吃上低保”

    实践中,低保政策变样也很严重,尤其是随着低保指标的增加,低保户有向低保人变化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公平观念在起作用。

    因为信息不对称,国家不可能真正掌握农民收入真实情况,所以低保户的评选只能由村庄内部这个熟人社会来评,而不可能由国家指定低保户。一旦村庄社会内部评低保户,就容易演变成村组干部指定低保户,或村民依据自己的公平观来评低保户的情况,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全村所有户轮番吃低保的情况。周口市郊农村则普遍存在按年龄大小来吃低保,有老人说,我已经70多岁怎么还没吃上低保?这并非是他们不理解低保政策,而是低保制度在当地即是如此实践的。

    低保作为低收入户的社会保障,其瞄准对象只应是农村中经济最困难的户,实践中按户轮流吃低保或按年龄大小吃低保,完全违背了低保政策的本意。原因无他,轮流或按年龄吃低保可以做到公开客观。在信息不透明且不对称的情况下,所有人都倾向认为自家经济困难,收入低,而希望可以获得低收入保障。

    显然,这样的变通并非只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策水平低,而是有其内在原因。

公安部门依靠线人 而最大的线人力量恰是来自容易犯案的灰黑势力群体

    构成农民对法制社会最强烈认知的是警力下沉,打110,警察来处理农村社会治安事件,尤其是打架伤人事情。

    但即使公安部门在应对社会时也是颇多无奈,因为其中有很多微妙之处。比如公安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死了人,公安部门将陷于极为不利境地。再如对违反社会治安条例的处罚也颇多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即使是处理一般性打架斗殴事件,公安部门也可能会陷入矛盾的漩涡。具体地说,打架双方都住院了,都拚命花钱,这样将一个小的治安事件闹成大事,以至持续上访,无法收场。最后无论如何收场,至少对解决问题不利,还可能会牵涉到公安自己。如何最小代价、最低成本及最少责任地解决农村社会的矛盾,就成为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公安部门在大集体时期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宝是群众路线,发动群众,通过调动群众积极分子的力量,来织一张群防群治的密集的法制之网。到了1990年前后,治安的群众路线彻底被线人制度所代替,公安部门依靠线人来获取案件线索,最大的线人力量恰是来自容易犯案的灰黑势力群体,这样一来,红白两道就会有很难理清的关系了。

法制社会的有趣注解:默许甚至鼓励私了来解决农村的社会治安事件

    公安部门还愿意采取的一个减少责任同时也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办法,是找到一些中介人来参与社会治安事件的解决。比如双方打架,报了110,110出警介入打架事件,但并不立即处理,而是允许甚至是主动邀请打架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中介人出面调解,私下解决为止。甚至轻伤,公安部门也可以允许打架双方通过中介人调解私了。出面调解私了的中介人,一般是地方势力人物,与公安部门联手密切的往往又是道上人物。公安部门有意地将一部分司法权让渡给中介人。默许甚至鼓励私了来解决农村的社会治安事件,这真是对法制社会的有趣注解。



原文标题:法制社会及其盲点

原文来源:贺雪峰的搜狐博客

(立法网  陈相/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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