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害人为成年女性时,构成强奸的性行为以插入为标准,只要有插入即属于既遂。当被害人为幼女时,构成强奸的性行为以接触为标准,只要双方生殖器有触碰,就属于强奸既遂。
在刑事犯罪侦查中,老练的侦查人员对性暴力犯罪采取的是排除法,先从强奸进行研究,排除强奸后再考虑是否构成猥亵。
强奸罪案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属于比较有难度的工作,但这主要是对于成年人而言。若一方为成年女性,侦查工作的难度在于除了要确认性行为以外,还必须对性行为双方的动机进行确认。当被害人为幼女时,并不需要确认性行为的动机,只要确定性行为事实即可,相对而言,侦查工作比较容易。
对于强奸罪案来说,当被害人为幼女时,只要有性行为发生,就构成强奸。
那么,什么是构成强奸的性行为?在现代性学中所涵括的性行为很复杂,但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没有接受现代性学成果,强奸罪案中的性行为局限为双方性器性交,且被害人局限为女性。
刑法的缺陷是立法的责任,侦查只能依据现有刑法规定执行。当被害人为成年女性时,构成强奸的性行为以插入为标准,只要有插入即属于既遂。当被害人为幼女时,构成强奸的性行为以接触为标准,只要双方生殖器有触碰,就属于强奸既遂。
海南万宁事件的鲜明特征是不存在年龄确认难题,六名小学女生属于幼女无疑。因此,该案不过是个很简单的案件,侦查的主要工作就是确认性行为事实。但在这个环节上,万宁警方的通报有着致命的毛病。
据媒体报道,该案受害女生有过两次医检,第一次确认有处女膜破裂情况,第二次则认为处女膜完整。如果处女膜破裂,当然就是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是,处女膜不破裂,就没有发生性行为吗?即使按照第二次医检报告,这些女生的性器官都有着红肿等症状伤害。强奸幼女的性行为只要是性器官发生触碰就构成,触碰未必导致红肿等伤害,但有红肿等伤害则通常意味着发生强烈接触。
因此,即使处女膜没有破裂,当被害人为幼女时,警方的事实判断仍然显得苍白和匆忙。
从性学角度说,即使处女膜破裂,也未必是异性性器官造成,其它性虐待行为可以造成同样的女性器官创伤。只有当数名女生性器红肿等伤害是由其它虐待等行为造成时,该案才不构成强奸。但是,要证明,至少必须解决两个基本事实:
第一,两名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明自己一向有着不进行双方性器接触的性虐待性取向;第二,两名在不同宾馆跟不同女生开房的犯罪嫌疑人碰巧正好有着同样兴趣。警方必须要有这样基本的证明,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猥亵未成年少女罪(作者注:刑法规范罪名应为猥亵儿童罪)。
如果能够证明,那么,侦查人员将作为奇才青史留名,该案之奇特会成为世界犯罪史上最经典的案例之一。
本案存在着一种潜流,似乎有人开始渲染起了六名小学女生存在“援交”行为可能。表面看,“援交”言论仅仅是道德批评,但在法律上,这种言论有向嫖宿幼女罪方向悄悄延伸的倾向。
其实,至今见诸媒体的嫖宿幼女罪案例没有一个真正具备完善理由。要确认嫖宿幼女罪必须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必须要证明被害幼女是妓女,否则,该罪名根本无法成立。有哪个被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证明了被害幼女是妓女了?
原文标题:致命的困惑---猥亵幼女事实认证背后的法律困境
原文作者:admin
原文来源:百家法坛
(立法网 小蚕/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