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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涉黄产业链最顶端是谁

发布时间:2014-02-13 作者:


    我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节目中称,东莞扫黄要动格,应分层次打击黄色产业,重点应在顶端而非末端。刑法有个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定罪量刑应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称相称,罚当其罪,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在打击犯罪中的公正性……



黄色产业链从顶端到末端的分级标准


    最顶端应为政府高级官员直接参与经营涉黄企业,他们既是黄色产业的经营者、大股东,又是经营的保护伞,他们不会自己查自己,是涉黄产业泛滥成灾的最大受益者和总根源;

    第二高级层次应为充当保护伞的党政领导和主要官员,他们虽不是涉黄企业的股东,但从涉黄企业里获得了巨大利益,通常以巨额受贿的方式,贪赃而后枉法,充当涉黄企业的保护伞;

    第三个层次为一般主管官员,他们不是党政领导,而是一般分管官员、警员,获得的利益相对小些,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行政渎职;

    第四个层次为涉黄企业,他们是涉黄大型娱乐场所、星级酒店的经营者,一般为参与经营的股东和企业高管;

    第五个层次为卖淫小姐和嫖娼人员。

各个层级涉黄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高级官员直接参与经营涉黄企业,是涉黄产业链的最顶端,不能只按单纯的保护伞来打击,因为保护伞若难以证明其受贿(很难查实),一般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来追究,最高刑只有7年,很多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那太便宜他们了。而应以组织卖淫罪进行打击,该罪的最高刑有死刑,因为这些官员已经把自己混同一般群众在经营,是第四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的综合体,惩处打击应当最为严厉才是,应以组织卖淫罪从重甚至从最重处罚。

    充当保护伞的党政领导和主要官员,关键是查清其受贿事实,其次才是因贪赃而后枉法的事实,受贿是重罪,受贿10万元以上,理论上即可判判处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而枉法涉嫌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最重只有7年。两罪依法是可以数罪并罚的。

    一般负有查处职责的官员对涉黄企业有时睁一眼闭一眼,有时两眼皆闭,对于举报不查处,主要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轻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黄大型娱乐场所、星级酒店的经营者、股东和一般工作人员,涉嫌的罪名比较复杂。企业高管参与组织卖淫的,可以组织卖淫罪进行打击(最重有死刑,为了拉开梯度,从重程度应略轻于第一层次,尽量不适用死刑);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理,一般为5年以下,最重为10年。

    当然,如果经营者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只是引诱、容留一些卖淫女在此卖淫,或者零星地介绍卖淫女对谁卖淫,或收点管理费,则应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的是幼女,还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处理(一般5年以下,最重15年);如果强迫了女孩卖淫,还可成立强迫卖淫罪(该罪比一般强奸罪还重,有死刑)。

    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不组织卖淫,也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但对卖淫嫖娼者给予保护,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按包庇罪处理(一般为3年以下,最重为10年)。

    至于处于最末端的卖淫嫖娼者,一般不成立犯罪,而是治安事件,最重可处15日拘留和罚款5000元;当然也不排除犯罪,一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去卖淫、嫖娼的,成立传播性病罪(为5年以下);如果明知是幼女而予以嫖宿的,成立嫖宿幼女罪,最轻为5年,最重可处15年(该罪争议很大,今年有望被废止)。



原文来源:搜狐博客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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