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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许霆案刑事判决书伟大之处

发布时间:2018-08-03 作者:周恺


    敢于离开“本院”,走向“我们”,这就足够了――只要是“我们”,就是人!只要是“我们”,就不是会议、不是程序、而是人人都有的公义和良心,公正就不远……




    “我们”代替了“本院”,这就是广东惠州许霆案刑事判决书的伟大之处。


    “我们”是人,“本院”是机器。其实,世界上本来就没有“本院”这么个东西――


    你有冤情,对着法院的那块牌子去哭诉,哭一万年也没用;


    你去找院长,院长说我不是本院;


    你去找庭长,庭长说我不是本院;


    你去找法官,法官说我不是本院;


    你去找书记员,他说我更不是本院。


    可“本院”却对你进行判决!“本院”就是那个判决你,你却找不到他的东西。

 


 


    “我们”不一样。“我们”是判决书末尾的那三个人:万翔、余志浓、汪惠强。他们有名有姓,有血有肉。和你一样。你可以向他们哭诉,他们必须得听。


    这篇判决书让法官从“本院”的背后走了出来,直接站到了当事人面前。告诉他们:是我们,不是别人,判决你有罪。案件的证据都是我们认定的,法律也是我们适用的。其他的一切都是间接的,我们是直接的。那些法律文本效力再高,与你没有直接的关系,这张判决书才能让你入狱,而它是我们写的。


    这是法官应有的勇气与担当!


    司法是一部机器,但更重要的是操作这部机器的人。再好的汽车,司机不踩油门也跑不快。法官以及各种各样可以决定判决的人事实上操作着这台司法机器,但却希望别人认为司法机器是自己在运行。他们习惯于躲在“本院”的后面,将最终的责任推给“本院”。


    这难道不对?有人耸耸肩说:集体总比个人强,组织总比个人强。大家说的事情,总比一个人强。“本院”说的话不是比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官说的话更加有力。很多时候确实如此。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本院”使得判决失去了“可哭诉性”:你哭都不知道该对谁哭!


    古代县官审案子。无论是下跪还是打板子,至少你知道坐在堂上的人就是决定你命运的人。你的哀哭、乞求、抗争、怒火都可以直接进入他的眼睛和耳朵。但如果审判你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构。


    那么你的哭诉又该向谁发泄呢?你的哭声穿不过法庭。没有任何一个自然主体可以承担责任,谁都可以将责任推给“本院”,谁都可以说不是自己的意见,是集体决定的。最后,你都不知道该找谁哭去!

 


 


    古代以色列讲过一个故事。一个不义的官,既不惧怕神,也不尊重世人。城里有个寡妇,总到他那里去伸冤,他总也不准。后来他想:我虽然不惧怕神,也不敬重世人。但这寡妇总来烦扰我,就给她伸冤吧。于是寡妇的冤屈得以伸冤。


    这个寡妇面对的是一个人,而不是“本院”,所以她还能够烦扰。虽然这个人既不惧怕神,也不敬重世人。但因为这个官没有“本院”可以藏身。所以他最终还是给这个寡妇伸了冤。


    “我们”让人直接面对良心的拷问,而“本院”则让不公正找到了避难所。任何不公正的判决,只要是大家决定的。其中的每个人都找到了心理安慰,不再受到内心的谴责:大家都这么认为,我就没有错;无论什么问题,都是体制的问题,与我无关;我们已经走了程序,等等。


    现在,“我们”揭去了这层避难所。让裁判者的内心直接接受良知的拷问。没有大家、没有会议、没有程序,只有你的良心。一切责任都是你一个人负担,你该怎么判决?


    “我们认为,专家意见的立论前提很明显,就是不管ATM机是否正常都代表银行行为,不管是民事交易还是刑事罪案,其过错全部由银行负责或承担。”


    “本案中,我们只能说,机器故障是操作人产生犯意的前提之一,但绝不是操作人产生犯意的原因……”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我们认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


    “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在作出本案判决之前,我们对与本案类似的著名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


    满纸的“我们”代表的是三个人的良心,而非一部司法机器。


    小编虽然对这篇判决书中的法律观点也并不十分认同,但它敢于说“我们”!敢于离开“本院”,走向“我们”,这就足够 了――只要是“我们”,就是人!只要是“我们”,就不是会议、不是程序、而是人人都有的公义和良心,公正就不远。


    就像电影《大独裁者》中卓别林的演讲一样:“除了机器,我们更需要人性!”“你们不是机器,你们是人!”当“本院”让司法滑向机器的方向,希冀让机器来保障公正;“我们”则将司法拉回人性,“我们”知道公正只能来源于操作机器的人,而并非机器本身。这就足够伟大了。




原文标题:“本院”是谁?原来是“我们”!——再评广东惠州许霆案刑事判决书的伟大之处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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