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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娅娜:电梯“吞人”事故频发呼唤电梯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3-05-30 作者:


     电梯质量、生产制造、监察、维修、安全使用等有关事项,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散见于《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如此情形之下,出了事故,确立责任主体很不明晰。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在制定法律这方面的确很落后。


   
    5月25日晚,江苏省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一酒店内,传菜电梯突然急速下坠,将一名23岁男服务员卡住并致其身亡;5月23日晚,南京市六合区一小区保安进电梯时,一脚踏空坠亡。这是继“电梯夺命周”后再次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电梯“吞人”事故频发,不少人看了新闻后都感到坐电梯心里慌慌的。

    随着地面上的楼房如春笋般越长越高,为方便人们上上下下,电梯出现了,然而现在电梯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发生,难免让人心里发怵。“5月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5月16日,云南玉溪中医院,两名乘客被电梯卡住,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这样的标题反复出现在公众面前,真是让人触目惊心,似乎只要有电梯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安全隐患。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事故频发,电梯安全法又能否切实为公众的生命保驾护航呢?

电梯事故谁之过

    据相关资料统计,2012年我国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今年根据这个趋势,死亡人数有继续走高的趋势。从事故原因分析看,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左老师谈到:“我觉得电梯事故频发80%都与管理、监测、维修、更新操作不规范有关,一旦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单位都在推卸责任,无人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所以频繁发生也在预料之中。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原则》规定,维保单位按照合同,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对电梯进行15天一次的维保,但是很多小区和公共场所是没有落实到位的,要么没有找到专业的维保单位,要是偷工减料,要么就是对维保单位缺乏监督,种种原因,电梯事故很难避免。”

    西华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大三学生周祎说道:“我想这不仅是电梯质量不过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更是给我国城市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就电梯事故而言,物业为了压缩成本,会选择成本低的维保公司,而维保公司维保也敷衍了事,甚至干脆出了问题才维修。而监管部门也不会对他们做出相应的处罚,这样是很可怕的,所以回归问责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相当有必要的。”

追责浅尝辄止 与法律不完善有关

    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追究责任浅尝则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散乱不无关系。据资料显示,电梯质量、生产制造、监察、维修、安全使用等有关事项,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散见于《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如此情形之下,出了事故,确立责任主体很不明晰。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在制定法律这方面的确很落后,世界强国美国对《电梯安全法》就经过了20多次修订,为什么总是要等事故发生,我们才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很多改进的确是建立在血的教训上的。

制定电梯安全法势在必行

    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多央娜姆曾建议单独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梯安全法》,制定的更有针对性,采用更为严厉的权责一致的法律条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大四学生王静文也谈到制定法律的重要性:“我觉得法律才是最权威的,如果真正落实了,才能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电梯安全法》一定要理清电梯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环节的权责关系,狠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也要加大法律惩治的力度,使种种行为都有法可依。”

牢牢扎进“电梯安全网”

    除了法律的落实,还应该普及每个公民的电梯安全意识教育,尽量让大家都知道如何安全乘坐电梯,当电梯出了问题,又应该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

    “公共场所、小区、医院、超市等的安保人员应选出至少一名专门管电梯的人员,并接受免费培训,熟读《电梯管理安全工作手册》。通过培训,让每个管理员了解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定,同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在电梯维护方面,要求必须选择有资质单位,并切实予以监督;管理员负责电梯日常巡查,确保紧急按钮24小时能够应答;如果发生故障,要第一时间向单位或小区负责人报告。”王静文也提出了人性化的措施。



立法网实习记者  黄娅娜

(立法网编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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