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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平:抬高文明的标尺:让残疾人看得见光、抬得起头、走得出去、笑得起来

发布时间:2021-11-29 作者:叶建平

    人们追求完美的人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世界,可以肯定地说,过去不可能,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与完美相比,残缺才是常态,在诸多的残缺中,身体的残缺是最可接受的,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隔了不少的距离。
 
 

    内容提要:残缺是世界的常态。残疾人处境虽有显著改善,然而由于传统的偏见和无知而遭到歧视,仍然不时陷于“默无声息的危机”,“残耻”“业阻”“沉底”“失公”“关门”等现实的粗陋和文明的缺陷现象仍待社会关注,尤其有必要在社会服务和制度完善上多下功夫,以更好地创造一个真正不歧视、无障碍、有帮扶、够温暖的社会,让他们看得见光,抬得起头,走得出去,笑得起来。
 
    关键词:残疾人 状态 文明
 

 
    人们追求完美的人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世界,可以肯定地说,过去不可能,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与完美相比,残缺才是常态,在诸多的残缺中,身体的残缺是最可接受的,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隔了不少的距离。
 
    当代世界,残疾人处境虽有显著改善,然而常常由于大众传统的偏见和无知而遭到歧视,往往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设施和保障。这种“默无声息的危机”,不仅影响到残疾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庭,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忽视了重要的人格尊严,也忽略了人类潜能的资源宝库。有识之士越来越认识到现实的粗陋和文明的缺陷,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提供援助来结束这种“默无声息的紧急情况”。为促进人们对残疾问题的理解,动员人们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权利和幸福,第47届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10月12-13日举行了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并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为了促进、保护和确保实现残疾人能够全面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无障碍、个人便利、健康、就业、适应和康复、参与政治生活、平等和无歧视,第61届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被视为联合国在21世纪最大工程之一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保护占全世界总人口10%的6.5亿残疾人的人权,并于2007年3月30日起向各成员国开放签字,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中国于当日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8年6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这也是中国成为缔约国时唯一没有作出保留、谅解或声明的公约。中国历来尊重和关心残疾人,中国古代就有“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1982年宪法第四十五条作出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1988年3月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成为世界起步较早、为数不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并在加入公约后于2008年进行了修改。共和国成立70年来,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残疾人享有社会扶助政策越来越多,受到的社会支持越来越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等方面工作得到国际肯定。但我们也仍然还有不少做得不够的方面,从个人角度观察,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揭示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残耻”现象,也即残疾人身份认同的问题。能否理性认同自己和他人的残疾状态,是社会文明理性的基础。2011年中国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有超过860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十六分之一)被认定为残疾人,让人感觉一个极为庞大的残疾人群体。截止2020年2月的资料显示,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约占中国总人口的比例的6.21%。10年过去,残疾人总量稍有下降,扣除出生残疾率控制和康复等因素,基本保持稳定的状态。但是从世界残疾人口通常占比来看,这样的比例却并不算高,相比之下,英国和美国的残疾人分别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20%)和八分之一(12.5%)。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是,中国现行七类残疾分类中所认定的残疾人不包括那些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同时也不包括那些四肢健全但难以应对日常事务的人。在我国,申领残疾人证实行自愿原则,可能残疾人福利包括“两项补贴”要求较严、激励有限,在符合人口普查定义的残疾人中,仅有不到一半的人持有残疾人证。即便在那些持有残疾人证的人中,也仅有1200万人(约占三分之一)拿到了低收入残疾人所享有的生活津贴。由于残疾领证的知晓程度、关联利益以及病耻认知等因素影响,一些残疾程度较轻的,或者年纪较大的,往往没有申请;此外,因病致残的人士,如失能性疾病、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疾病,中风偏瘫、肌肉萎缩、帕金森、癌症等,少有作为残疾人对待或者申领残疾人证的,实际上这些也是需要关注的特殊残疾人群。从更宽泛意义上讲,残疾状态实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资料显示,在预期寿命超过70岁的国家,平均每人有8年、11.5%的生命是在残疾中度过;残疾状态也不影响人的尊严和价值,中国历史上至少有三个皇帝患有残疾,而长期重度残疾的霍金,更是取得了无与伦比的人类历史上少有的成就。因此,从更宽广的视野观察,当前的残疾人身份认同有待更显理性,残疾人标准有待作更宽处理,残疾人认定程序有待更加便捷,对残疾人的关爱有待更加全面。
  
    二是“业阻”现象,也即残疾人就业障碍的问题。就业是立身之本,残疾人就业需要更多关注。1944年英国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就业制度并采取法律形式予以保障的国家自从被英国首先推行后,。按比例就业制度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合理举措,逐渐成为了一种文明共识,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很多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关于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很多国家也采取了法律保障的形式,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不同比例,如意大利为7%,德国为6%,美国为3%,荷兰不同行业分别为3%到7%。我国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显示了较低的比例要求,但现实中仍不乐观。一是不少地方在政策层面将法规中使用的下限规范“不得低于”现实地变成为“只要求”;二是不少用人单位担心聘用残疾人有损形象,认罚也不执行,甚至搞变相抵抗。2011年,中国残联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公司宁愿支付罚款。2015年,随着行政措施力度的加大,一些公司开始将残疾人纳入其工资单,为他们支付基本工资、缴纳社保,但不给他们安排实际工作任务。一些中介机构为这种非法行为提供了便利而向那些得到这种闲差的残疾人收取费用。资料显示,北京市2019年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不再是上年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的1.7%,而是降低到了1.5%,首善之区的政策尚且退步如此,且未知真正执行状况,其他地区的状况难免有更可忧虑之处。残疾人真正走出家门、实现自我价值仍是困难重重。
 
    三是“沉底”现象,也即贫困残疾人收入垫底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世界上最贫穷的人中20%是残疾人,他们在各自所在社区里是最为弱势的群体,残疾人成为所有人群中收入最低的一类。我国经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已经取得了扶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原先的贫困人口都已摆脱了贫困行列,但是仍有一部分弱势群体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持脱贫状态,沉入社会的底层。这些人员主要由老弱病残、鳏寡孤独人员等组成,尤其是部分残疾人家庭(包括一户多残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精神残疾人家庭等)面临发展困境,由此掉入底层陷阱之中,成为长期贫弱对象。有研究资料显示,底层残疾人的人口学特征,呈现老龄化(以老年残疾人为主)、重度化(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占多)特征,且逐步向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集中,贫弱难度仍较明显。《残疾人事业蓝皮书:中国残疾人事业研究报告(2020-2021)》显示,从受教育程度看,在原先未脱贫残疾人中,30%未接受过教育,超过1/3的仅接受过小学教育;从就业状况看,15-59岁年龄段的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的就业比例仅为37%;在就业的建档立卡对象中,灵活就业人数占45%,从事农村种养业的人数占40%;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未就业的主要原因是丧失劳动能力,这部分人占全部未就业人员的一半以上(57%);农村贫困残疾人口的上述变化将进一步加大其脱贫难度,残疾人向贫困边缘聚集;经过多年的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残疾人及其家庭已经摆脱了绝对贫困状态,但仍有不少家庭处于“脱贫不脱困”的状态,家庭生计条件差、个人发展能力弱,长期徘徊于贫困边缘,成为相对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多年以前,社会整体收入标准处于低水平状态,普通人间本无太大差别,但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巨大的收入差距早已是不得不考虑的社会问题,而在共同富裕路上更要有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四是“失公”现象,也即公平享受退休养老机会的问题。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中退休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保制度,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一个正常人平均能够享受20多年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对于残疾人来说,这项重要的社保制度却有些不公平,一个残酷的现实是残疾人的平均寿命远低于正常人,也就是说残疾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时间或机会远少于正常人,但是退休养老待遇有较为严格的年龄限制,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无出台关于残疾人退休的相关优惠政策,仍是统一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中仅明确:(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该规定适用条件较为苛刻,很少能够达到,极少数能够达到条件的享受待遇的年限也不会很长。从相对公平的要求来讲,合理调整残疾人退休年龄限制或采用其他灵活方式,是一项值得期待的公平措施。
 
 
 
    五是“关门”现象,也即残疾人的社会性失群的问题。残疾人比例高、总量大,但在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中很少遇到,无论是学校、机关、工厂还是超市、广场、公园,少有看到残疾人的身影。偶有看到残疾人,也少有看到发自内心的自信、满足和快乐。这一现象首位的根源在于我国仍较普遍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残疾歧视文化和社会心理,普遍的社会不接纳,又倒逼残疾人自我关门,回到有限的社会生活空间。其次也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有关,我关注过不少地方的无障碍环境,可以发现普遍存在的不规范、不规则、不完整、不系统问题,随处出现缺失、破损、阻隔、阻挡等障碍现象,如交通路口、出入门口、公共设施、花坛护栏、工程建设、柏油马路、水泥道路、店铺地摊、汽车停放、单车停放、树枝树根、摆放花篮、铺设地毯、积水淹没,包括越来越多的各种管网设施在地面和空中不时造成障碍阻挡,破坏了盲道以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再次,当前的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社会,到处都是数据化、智能化的应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已经有人士注意到老人被网络隔离的问题,但最为严重的无疑还是残疾人群的被隔离。近些年,我们采取了不少措施,消除残疾歧视的社会土壤,包括残疾关爱成为宪法保障条款,但是,即便如此,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残废军人”的规定,仍有观念、用词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残废含有歧视之义,相关人士早已经社会性改称残疾人;军人同样如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涉及“残疾”一词30多处,而无“残废”一语;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第一个词就是针对“残废人”,“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可见即便在宪法中也存在与现实脱节的现象。
 
    问题无损成绩,现象期待关注,发展永无止境,关爱温暖心头。我们希望理性正视问题,努力解决问题,不断克服困难,尤其有必要在社会服务和制度完善上多下功夫,以更好地创造一个真正不歧视、无障碍、有帮扶、够温暖的社会,让残疾人在自信、自尊、自爱、自强中走出封闭的空间,走向广阔的社会,活出自己的精彩,希望全社会携手努力,让他们看得见光,抬得起头,走得出去,笑得起来。
 
 
 
    原文标题:叶建平:抬高文明的标尺:让残疾人看得见光、抬得起头、走得出去、笑得起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叶建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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