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你们好。请转专家们看看。急!!!
在阅读了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全文以后,对多个条款都有不同看法,望为了中华男女的团结,系统考虑。此法案将影响百千年。
多个条款是在解构婚姻,法国就是例子!
而美国能允许他,包括他的节目组拍摄出这样的电视剧段子,就足以说明美国的伟大。这个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能做到这一点。
其实,他说的也没错。美国确实曾经在某种意义上伟大过。
那个时候,美国人有基督教信仰,做事认真刻苦,一心为了国家的未来而奋斗。特别是,那个时候的美国,反犹。
而美国的衰落,其实纯粹都是因为左翼分子,特别是犹太人逐渐掌控美国。
用自由,遏制了对人行为的管控,释放了邪恶的人性。
用女权,忽悠女性破坏家庭伦理,让孩子脱离家庭,让女性走向堕落。
用多元化,打破生态平衡,让物种入侵稳定生态。
用全球主义,做世界警察,消耗美国人大量的税收做对美国无利的事。
用环保主义,遏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遏制竞争。
用教育,制造一批又一批听从国家的人。
用税收,遏制中产阶级。
用国家机器,遏制中产阶级。
用社会福利,遏制穷人的上进心。
用进步主义教学,让美国人变得愚笨。
用女性自由,让女性身体走向破灭。
用媒体,控制群众思想。
用蔬菜,控制群众身体。
用糖,控制群众身体。
用娱乐,控制群众身心。
用大麻,让更多人走向堕落。
用堕胎,让更多人走向堕落
用破坏信仰,让更多人走向堕落。
等等等等……
哪件事情,不是犹太人做的,从而改变美国让美国走向堕落的?
男女本就是有差别的。华为等国内IT企业,谷歌,微软国外IT企业一样:女性员工仅占20%,这是自然现象。
十六 该条款只是单方面地强调提升女性在男性优势岗位上的比例,那么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男性在女性优势岗位(如前台接待、幼儿园老师、中小学老师、服务员、模特、护士、文秘、会计)上的比例是不是也要上升?如此,是不是女性的就业空间也被挤占?
另外,男女性别比115/100左右,而女大学生却显著多于男孩子。女大学生117/100个男大学生。男大学生的比例有严重问题,相比日韩女生占比40-43%。
一个残酷却是不争的事实是,农村几千万光棍与城市35岁以上的大龄未婚女中80%的人都将成为无后的一代人,父母走后,无亲人的几亿孤魂野鬼,几十年后他们空出的。
第二条:应该部分删除
该条款一边强调“禁止基于性别排斥”,一边又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自相矛盾。因为性别歧视既包括对女性的歧视,也包括对男性的歧视。可是该条款却把“性别歧视”默认为“对女性的歧视”,完全不考虑男性的权益。
该条款当中的“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是一句非常含糊不清、伸缩性极大的语句。请问,“暂时”是多久?“特别措施”又是什么?所谓“特别措施”是不是包括“对男性的逆向歧视”?如果是,那完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精神。因为,男女平等绝不是对男性逆向歧视。
第十六条:应该完全废除
男女平等是指人格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结果平等、比例相同。这条条款完全就是毛主席早就批判过的“平均主义”。
男女本来就是有差别的,正确的做法是,承认男女差别,并在竞争环节创造机会平等。但是在录取环节必须遵循“择优录取”的公平原则,而不是按性别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应该完全废除
培养和选拔干部,是组织部的职责,与妇联没有任何关系。该条款是在赋予妇联高人一等的特权,给人一种“妇联干政”的感觉。
培养和选拔干部,要基于能力,而不是性别。谁能为人民服务,就培养和选拔谁。
第三十三条:应该部分删除
草案中的该条款内容是“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建议把“经期”取消。诚然,有的女性经期会十分痛苦,可是,哪怕是像瑞典这样的“女权圣母国”也没有如此条款,连经期一起保护。
本人认为,该条款名为保护妇女,实为捧杀妇女。试问,该条款通过以后,哪个企业还敢录用女性?到时候,你们是不是要强迫企业必须雇用女性?那以后,企业只会大量外迁,或其他对策。
第三十五条:应该完全废除
这条条款会让男性从此对女性产生鄙夷甚至仇恨——女性获得的成就是靠政策的保护,而不是凭自己的本事。久而久之,男女必将离心离德,何以完成民族复兴?
这条条款完全就是“平均主义”、“结果平等”的产物,提议者完全受到西方白左政治正确理念的侵蚀和洗脑,而将“男女平等”简单地等同于“男女比例相同”。
我坚持认为,我们应该建立机会平等、过程平等的机制,但是坚决抵制结果平等、平均主义。相反,在结果环节,我们必须提倡“择优录取”、“量才使用”、“唯才是举”。
第三十六条:应该部分废除
条款中的“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应该废除。只要是社会公益活动,国家都应该提倡和鼓励,为何非要强调“妇女”?例如,帮助农村老光棍脱单,难道就不是社会公益活动吗?就不该得到提倡吗?
第四十条:应该适当补充
该条款的内容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我认为,该条款的表述存在极大问题。既然已经是“夫妻”为何要说“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而不是“不得侵害妻子依法享有的权益”呢?是不是夫妻双方各自的女性家属都算在列?所以,应该把“妇女”改为“妻子”。
此外,该条款完全忽视了丈夫一方的权益,给人的感觉就是“可以任意侵害丈夫依法享有的权益”。如此单方面的偏袒不合适,国家的三胎政策如此推行?
第五十条:应该完全废除
该条款中的每一条语言表达极为模糊。比如,“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什么是性含义和性暗示,根本没有任何标准。最后必然演变成“女人说是就是,不是也是”。该条款中的其它各条都是这个特点。此条款一旦推行,必然诬告之风盛行,最后就是男女离心离德,企业担忧雇用女工。因此,该条款名为“保护妇女”,实为对妇女的捧杀。目前,男性已经非常敏感,非要推行这一条款,也必须增加对诬告行为的相应惩罚机制。
第六十六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的确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是必须以“做DNA鉴定”以及“孩子是丈夫的”为前提。这是上千年形成的人伦道德,与所谓歧视女性没有任何关系。
用我们老百姓通俗的语言讲,“男人为何要给绿了自己的邻居家老王养孩子”。如果没有上述前提,男人们的婚育意愿会大幅下降,鼓励婚育政策如何推行?
勾引别人老婆出轨为自己生子留后代岂不是无任何代价?
离婚按有共同子女,和无共同子女分两类。
有一个共同子女的,双方友好协商,母亲有优先权。财产分割适度照顾获得抚养权的一方。
有两个及以上共同子女的,加大比例保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
无共同子女的离婚案财产分割按双方各自的财产各自分割即可,对有困难的一方可按最低生活标准酌情照顾一段时间,按结婚年限照顾。
第六十七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的行为界定极为模糊。请问,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听说,一些省份甚至将“丈夫不给妻子花钱”、“丈夫不理睬妻子的冷暴力”等行为都归为家庭暴力。因此,该条款没有明确“家庭暴力”的标准,一旦推行,必将导致诬告成风。此外,即便是欧美的高女权国家在禁止家暴的问题上也是性别中立。
第七十条:应做补充说明
该条款中的“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违反“性别中立原则”,加深“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不仅歧视女性,更忽略了对主内的男性的权益保障。此外,该条款实施的难度极大,无法量化。
该条款完全就是火上浇油,让原本紧张的两性关系更加紧张,让婚育意愿更加下降。
第八十二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只强调女性权益,却完全无视男性感受。大众传媒全方位地诋毁和侮辱男人是“普信男”、“直男癌”、“男人基因可以被随便牺牲”,难道就是允许的?那些通过羞辱和贬低男人的无耻之尤,比如杨笠,因此赚得盆满钵满,难道这就是你们推行该条款的目的?
该条款却在暗示“男人可以被随便羞辱和诋毁”。一旦推行,中国男人就会像日本男人那样,选择躺平,成为“食草男”、“宅男”。
保障女性权益当然必要,但这并不表示可以随便羞辱和诋毁男人。
第八十三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必须增加对造谣者的惩罚的内容。高校女生随便一篇无中生有的小作文就可以让男生“社死”,却不承担任何相应惩罚。该条款就是为了鼓励女性诬告男性吗?
试问,该条款一旦推行,男女关系能和谐吗?男女还能团结吗?可以想象,该条款只会让本就紧张的男女关系在未来更加对立。
这不仅仅是保护男性,更是对其他所有守法女性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应做重大调整
该草案内容存在着极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 没有广泛征集,其征集面仅限于高校师生、都市白领等“体面人”,完全没有询问工人、农民、军人及其家属等人口占比最多、为国家贡献最大的群体的意见;
2. 片面强调女性权益,完全没有女性义务与男性权益,不仅是对男性赤裸裸的逆向歧视,更是对女性的捧杀;
3. 即使就女性群体而言,该草案也完全只考虑杨笠这类坏女人、极端自私自利的女人的诉求,完全没考虑守法女性的诉求。
4. 我国已经有了刑法。而刑法也已经有了对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条款,完全不必要单独再设立妇女权益保护法。否则,当刑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相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一旦处理失当,性别矛盾只会愈演愈烈。
因此,该法必须做重大调整。我提议,以“性别中立原则”为核心,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也要相应增加男性权益的条款以及妇女义务的条款。因为,权责同生共灭,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单方面强调妇女权益,短期伤害男性,长期也会反噬女性。所有正常女性都不想为女拳背锅。
欧美白左是犹太资本操控的结果。欧洲的恶果应该警惕。欧美的非婚生子女比例高企,而日本新加坡等非婚生子女始终维持极低比例。差别几十倍。
欧洲民意不支持废死,还是火速通过了。
资本、女拳的舆论≠民意!!
期望考虑和采纳上述建议。
此致
敬礼
林子元
日本重点大学的数据供参考。
早稲田大学:男29,970>女15,222
慶應義塾大学:男19,244>女9,235
東京大学:男11,392>女2,693
東京外国語大学:女2,494>男1,259
国際基督教大学:女1,764>男1,026
上智大学:女5,829男>4,729
立教大学:女9,689>男8,849
明治大学:男20,670>女8,608
東京工業大学:男4,288>女574
1.洛桑联邦理工学院(瑞士)école Polytechnique Fédérale de Lausanne
男女比例:73:27
2.代尔夫特理工大学(荷兰)Delft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男女比例:74:26
被誉为“欧洲的麻省理工”。
3.巴黎综合理工大学(法国)école Polytechnique
男女比例:82:18
4.比萨高等师范学院(意大利)Scuola Normale Superiore di Pisa
男女比例:28:72
美国大学则被白左和其他各种操弄的乱套了。
原文标题:林子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极重要意见请转专家们看。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林子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