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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委托”应力求最佳选择

发布时间:2022-04-01 作者:王鸿任

    今年全国人代会修正地方组织法时,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在以往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的基础上,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于是有的同志将修改后的规定理解为:这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主任、副主任轮流循环地主持常委会会议,更能彰显集体行使职权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如此理解有失偏颇,不论是以往“常务委员会会议会由主任召集”的规定,还是现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的规定,都不具有主任、副主任“轮流坐庄”主持会议的意思。
 


    今年全国人代会修正地方组织法时,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在以往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的基础上,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于是有的同志将修改后的规定理解为:这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主任、副主任轮流循环地主持常委会会议,更能彰显集体行使职权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如此理解有失偏颇,不论是以往“常务委员会会议会由主任召集”的规定,还是现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的规定,都不具有主任、副主任“轮流坐庄”主持会议的意思。


 
    主持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项职责,全国人大这次对于地方组织法这一规定的修改,是对原有规定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修改后,人大常委会主任依然是常委会会议主要的召集主持人,尤其是会议议题的涉及面较广、议题中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比较多的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更为妥当。而对于“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的规定,应当有这样的正确理解:首先,“委托”并不意味着循环性的轮流意思,如果“委托”就是“轮流”,那就架空了“委托”。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副主任都并非只有一名,所以作为委托主体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所实施的委托,应当是有选择地托付;其次,选择必须妥当,委托才会合适。也就是说,选择不能是盲目的、随意的、无所谓的,自然也不应该是刻意循环轮流的。选择委托的副主任,应当根据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选择委托最适合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即通常所说的最佳选择;再次,选择委托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既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一项履职艺术。譬如会议议题主要是立法方面的,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主要是人事任免方面的,可委托分管人选工作的副主任主持。若会议议题的侧重面不甚明显,则可考虑选择主持会议次数偏少的副主任主持。这些需要灵活权衡的选择,都不便在法律法规中形成具体规定,只能由委托人妥善把握;最后,主任在考虑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人选时,尤其是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除应首先考虑委托协助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之外,还可以征求一下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相关同志的意见,力求最佳选择,以有利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副职的作用,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实际效果。
 


    原文标题:王鸿任:“委托”应力求最佳选择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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