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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相霏:修法 让农民在农地上建设城市

发布时间:2013-07-24 作者:


    城镇化过程中如果转换思路,不征收土地,把政府人为制造的城镇化转变为农民自发演进形成的城镇化,从而把征地缩小到最小,把政府要解决的人的发展权问题缩小到最小,岂不是政府高兴,农民也高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曲相霏撰文说,应修改宪法,建设城市与土地所有制脱钩,让农民也可以在农地上建设城市。当然,这需要严格、科学的规划。

    曲相霏说,这一届政府把城镇化作为拉动经济的一个增长点。城镇化就一定要征收土地,要让大家愿意,需要让那些被征收土地的人有发展权,日子能过得比有土地时还好。城镇化过程中,政府的压力相当大。

    如果转换思路,不征收土地,也就是说把政府需要承担的人的发展权,转化成为农民本来可以拥有的土地发展权,把政府人为制造的城镇化转变为农民自发演进形成的城镇化,从而把征地缩小到最小,把政府要解决的人的发展权问题缩小到最小,岂不是政府高兴,农民也高兴?

    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法条,成为目前城镇化剥夺农民发展权、增加政府柴米油盐负担的一个瓶颈问题,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目前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修宪,二是释宪。

    修宪现在很难行得通,原因有三:一是很难说动相关者去修改宪法;二是目前有个弥漫在宪法学者心中的情结:宪政就要尊重宪法,不能轻易修改宪法,宪法要有稳定性,因此要通过解释宪法而不是修改宪法来推动事情的解决;三是程雪阳谈到的,一个宪法学者轻易呼吁修宪,仿佛要被开除法律界学籍了。

    因为有难处,解释宪法成为一个选择,怎么解释能够保障农民的开发权?有两个方案,一个是程雪阳提出来的“可以论”,很好,很大胆,很有创新,如果真能这么解释成功,就解决了一个大问题,不用动宪法条文,也不用跨越那么多障碍。但也有一个担心:如果解释为“城市的土地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这个方法是不是可以推广到对其他法律条文的解释?比如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否可以解释为一对夫妻可以只生一个孩子,也可以不只生一个孩子?我有这种担心。当然,希望能随着时间推移通过某种方式接受“可以论”。

    第二个方式:虚实论,把所有权虚化,把使用权实化。“可以论”没有改变权利的内容结构,只改变了权利的主体;后一种方式不改变权利的主体,但改变了权利的结构,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内容做了非常大的变更,这两种方式都是“偷梁换柱”来解释宪法。

    “虚实论”的难点在于:怎么把所有权做虚?现在很难根据宪法这一条把1982年以后或从今往后的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很难,必须要经过一个转换的过程。比如转换时,所有权拿回去了要不要给予补偿?所有权拿回去做虚后再向使用权征收,对使用权的征收和原来带使用权一块征收时,补偿标准应该是怎样?

    拥有所有权时征收很容易,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政府征收是否更容易?政府拿回自己的土地更容易。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希望能够通过解释的方式跨越这个障碍。不过,很难跨越,怎么办?要回到前面:修改宪法,建设城市与土地所有制脱钩,让农民也可以在农地上建设城市。当然这需要严格、科学的规划。

    有人说:如果农民一窝蜂地种城市,怎么办?我们总是对农民不放心,有时因为对他们不放心,所以他们的能力永远得不到发展,这何谈保障农民的发展权?



原文标题:修法,让农民自己造城

原文来源:南方周末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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