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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现在枪毙的是杨白劳而非黄世仁

发布时间:2013-07-30 作者: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从客观结果来看,主要打击的就是民营企业家。因为国有企业有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保障和埋单,不大可能出现大举向民间借债的情况。近年以此罪被杀掉的,都是民营企业主,这成了民营企业家的一个“专属罪名”……



    陈有西撰文讲,在处理非法吸存公众存款事件上,我们现在枪毙的是杨白劳,而不是黄世仁。很多这样的结果,从政策保护和立法路线上,都早有端倪。

“集资诈骗罪”所有的奥妙就在于 “评估”和“变卖”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特征可以解剖为:一、非法;二、公众,法律解释为“不特定多数”;三、存款,这一条非常关键,即这个钱吸收来,是用于放贷做金融业务的,即所谓地下钱庄。用于企业经营,投入企业流动资金的,都不是“存款”,只此一条。吴英、曾成杰就都不构成。因为他们借来的钱,全部用在企业经营上。

    非法吸存罪,是怎样转变为集资诈骗定性的?公安、检察、法院的方法很简单。事后评估、政府代私企变卖,出现大洞的,就算你资不抵债。现在资不抵债,又倒推为你应当知道当初就资不抵债。当初就资不抵债,是明知无力偿还借款,还借,那就是骗。这样,“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时性质,就变成了“集资诈骗罪”。所有的奥妙,就在于“评估”和“变卖”上。

    法院判决认为,曾成杰非法集资34.5亿,其中8.3亿无力偿还。但曾的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案发前,其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3.8亿,现在实值40多亿元,负债只有2亿多元,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但专案组拒不评估,2.5亿的邵阳大酒店只作价9000万元。

    民营公司的资产是投资人私人的,国家没有任何权力干预公司的在法定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同时,公司的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认定权不在政府,而在司法终审权。

    但在,在2010年2月4日,政府将其所有资产,以3.8亿元价格,卖给湖南省政府所属的独资企业财信公司。这一交易,当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公司股东的曾成杰夫妻处于被关押状态,连知情权都没有。

其实曾成杰才是杨白劳 因为他欠高利贷不还给黄世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同年3月湘西领导班子被调整,对民间融资由支持变为打击,6月26日以内部文件形式通知党政干部退出融资,引爆社会恐慌和民间融资危机。

    在湘西民间融资整体爆发的早期,为安定社会融资群众情绪,“三馆公司”进行过积极的自救行动。2008年8月16日,曾成杰对外宣布“三馆公司”一年内全部还清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融资群众的高度支持。可是,这被政府人员认为违反了当地政府“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三年还清”的总体处置政策,对其他无力还款的企业不利,被湖南两级政府列为打击的重点,有个领导在政府会议上宣布要“杀鸡给猴看,要一脚踩死”——当年《州融资风险防范工作会记录要点》第3页对此进行了记载。

    后三馆公司又与融资群众签订《化解风险协议》,被政府阻止。三馆公司后来取得中国银行批准得到8000万元的贷款(工程款仅需不到1亿元),也因政府对曾成杰进行关押而无法兑现,自救道路被堵死。

    因为湘西民间融资十年疯狂席卷全城,时任吉首市委书记徐克勤被免去党内职务,另两位领导被双规。但是最后的综合效应的后果,落到民营企业家的头上。

新中国建国时的保护借方利益的立场 转变为保护贷方利益立场

    这样的结果,从政策保护和立法路线上,都早有端倪。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早期,禁止高利盘剥、减租减息,曾经是保护底层债务人、贫困民众的重要政策。虚构的历史人物剧《白毛女》很好地记录了这种历史真实。革命政府领导人民枪毙了黄世仁,因为他放高利贷逼债,逼死杨白劳、霸占了喜儿。解放初,陈毅在上海整顿社会治安,也枪毙放高利的,因为印子钱逼得人跳河。新中国计划经济年代,民间高利融资按投机倒把罪判刑,可以判死刑,也是打击放贷而不是打击借债的。但后来,这一思想发生转变,财产性收入、资本获利被国家法律保护了,新中国建国时的保护借方利益的立场,转变为保护贷方利益立场。

    但是在曾案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其实曾成杰才是杨白劳,因为他欠高利贷不还给黄世仁。

    我们现在枪毙的是杨白劳,而不是黄世仁。很多人可能对这一比喻无法接受,因为双方的经济地位、经济规模不同。其实,规模只是虚象,负债地位才是实质。

    当前,所有的集资诈骗的受害人,没有一个不是放高利贷,追求暴利的。根据法庭查明,三馆公司用于支付融资的利息及奖励开支共计10.05亿。也就是说,借钱给三馆的人是实际获得了这十亿多的盈利好处。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主要打击的就是民营企业家

    逐利当然有风险,这同股市是一样的。逐利而损失,本来就是预期风险之一。借款损失,并非单方抢劫盗窃行为,刑法上叫被害人有过错,本是法定从轻理由。集资诈骗本没有必要设立死刑。

    事实上,中国1979年刑法中,诈骗没有死刑。后来全国人大为了对付民间金融秩序治理,作出了《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定》,开始出现了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和后来的八次《刑法修正案》,原来死刑最多的盗窃罪全部废除了死刑,而原来没有死刑的诈骗罪,出现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这就是基本的立法路线图。

    而从客观结果来看,这个罪名的主要打击的,就是民营企业家。因为国有企业有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保障和埋单,不大可能出现大举向民间借债的情况。因此,近年以此罪被杀掉的,都是民营企业主,这成了民营企业家的一个“专属罪名”。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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