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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诛三族、诛九族之由来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读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笔录 之一

 
    罪人以族,历来有"诛三族"、"诛七族"、"诛九族"、"诛十族"之说。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考证,诛三族,法始于秦;诛七族,文见于史记;九族之诛,惟见于隋;十族之说非实,今亦不采。
              
春秋之时,中国尚未有三族之法
  
    沈家本认为,《左传》"晋人克栾盈于曲沃,尽杀栾氏之族党。"此处所言"族党",未必不诛及三族,当不止于栾氏。当时晋国诸大夫自相并吞,就其同党而诛之,初无族诛之法。后《左传》有"楚灭若敖氏"、"楚灭养氏族"之说,皆灭其一族。大约春秋之时,中国尚未有三族之法。

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
   
    《书•泰誓》:罪人以族。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蔡传:"族,亲族也。一人有罪,刑及亲族也。"沈家本认为,此"族"字未必便是三族。三族乃秦法,恐古未有此制。蔡传浑言"亲族"较妥。今《书•泰誓》,说者咸以为东口人伪作,几X定论。然其语必有所本,非尽臆造。《荀子》有"乱世夷三族"之文,东晋人釆入今《书》耳。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集解》:"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刑法志》:秦用商鞅,造参夷之诛。注:"师古曰:参夷,夷三族"。沈家本认为,文公二十年为周平王二十五年,在东周之初。三族之罪,《史记》言始于文公,而《刑法志》以为商鞅所造者,疑文公之后,秦亦不常用此法,至鞅而始著为常法。

汉初夷三族,必具五刑,高后废之
   

    《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刺面)、劓(割鼻),斩左右止(趾),笞杀之,枭其首,菹(肉酱)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者,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高后纪》: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魏减族诛之条,此法稍宽
    
    《晋书•刑法志》 :及魏国建,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丛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夷其三族,不在律命。文帝为晋王,令贾充定法律。减枭斩族诛丛坐之条,除谋反,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沈家本认为,魏代夷三族不在律令,似因于汉。汉恵除三族罪,虽其后有行之者,殆亦非常之事。若主父偃、郭解等,本传言"族"而不言"三族",当非三族者也。迨魏又减族诛之条,自是,此法稍宽。《隋志》 载历代刑法,皆无此名目矣。

后魏高祖罢门房之诛,罪止其身
   
    《魏书•刑法志》:昭X建国二年,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世祖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正平元年,改定律,制门诛。高宗太安四年,增律,门房之诛十有三。高祖延兴四年,诏:"下民凶戾,不顾亲戚,一人为恶,殃及合门。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以后,非谋反大逆者,罪止其身而已。
   
    沈家本认为,门房之诛,乃后魏旧典,而其制未详。观于《志》 言"亲族男女无少长者皆斩",又言"诛其同籍",盖即夷三族之法也。惟魏世此法甚为繁苛。终魏之世,此法未能除也。

明X祖诛夷甚众,史称夷三族者惟一人

    《明史•卓敬传》:燕王即位,被执,帝犹不忍杀。姚广孝故与敬有隙,进言曰:"敬言诚见用,上宁有今日?"乃斩之,诛其三族。沈家本按:X祖时诛夷甚众,而史称夷三族者惟敬一人。

诛七族,文始见于《史记》
     
    《史记•邹阳传》:然则荆轲之湛七族。《集解》:"应劭曰:荆轲为燕刺秦始皇,不X而死,其族坐之湛没。张晏曰: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孙。"《索隐》:"又一说云: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族,五也;从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沈家本按:秦政之暴,何所不至?邹阳在汉初,必有所据,恐非虚造。

九族之诛,史传惟见《隋书》   
    
    《隋书•刑法志》: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郑玄云:"九族,上自高祖,下及玄孙,凡九族。"沈家本按:九族之诛,史传惟见此事。

十族之说非实,今亦不釆
   
    《明史•方孝孺传》:孝儒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通鉴辑览》注:《逊国名臣传》云:孝孺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即死,诏不可草。"帝大怒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纪事本末》采其说,改作"文皇大声曰:"汝独不顾九族乎?"孝孺曰:"便十族奈我何!"乃收其门生廖镛、杜嘉猷等为一族,并坐。然后诏磔孝孺于市。"旧史例议以镛、嘉猷逮论在孝孺死后,十族之说非实,今亦不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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