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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囚:中国古代监狱的人性化管理

发布时间:2012-10-18 作者:


    李晓婧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上撰文指出,由于‘礼’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较为严厉、苛刻的规定,受到许多例外和特殊情境的限制和缓解,而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不近情理。”恤囚,则是较为典型的一例。

    中国传统社会恤囚制度源远流长。以元朝为例,元朝在监狱管理中倡导悯恤狱囚,并以此作为衡量狱吏是否恪尽职守的一项标准。

分类监收,谨慎管理

    首先,根据囚犯的性别、犯罪情节的轻重,分类监收,谨慎管理。元律规定:“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牢官尽其诚”。

给罪囚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

    其次,给罪囚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一是提供囚粮。“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至于“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

    二是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尤其是对“诸在禁无家属囚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使其免受寒冷之苦。

    三是提供医疗条件。慎选狱医,“诸狱医,囚之司命,必试而后用之,若有弗称,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明确狱医的职责:“诸狱囚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要求狱医根据狱囚的身份和病情予以治疗:“诸狱囚有病,主司验实,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侍。犯恶逆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

    狱官、狱吏、狱卒对其职守应“奉行惟谨”,虐待狱囚,“坐有司罪”。元朝法律规定:“诸有司,在禁囚徒饥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叙,记过”,以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优待孕妇、老弱废残犯罪者

    第三,对孕妇、老弱废残犯罪者,予以一定的优待。“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根据孕妇的特殊情况,延缓决遣时日,或临产召妇人入侍,都体现了一定的人道精神。另外,“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允许老弱废残的犯罪者罚赎,以经济惩罚代替笞杖。

疑狱宽释

    最后,疑狱宽释。元律规定:“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对缺乏证据、难以定案的犯罪者,监禁五年以上,仍不能认定其犯罪事实,遇赦予以释免,以体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

    李文认为,恤囚制度,从主观上来说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采取的措施。但从客观方面来说,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缓和了社会矛盾,延缓了国家的衰败和朝代的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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